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61-6号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驻北海办事处: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驻北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北海雄达发展有限公司、莫鸿志(曾用名:莫基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61-2号财产查控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房地产管理、工商管理及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