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61-5号
北海雄达发展有限公司、莫鸿志(曾用名:莫基雄):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驻北海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北海雄达发展有限公司、莫鸿志(曾用名:莫基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和个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61-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作出的(1994)北经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