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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孟荣展受贿、串通投标获刑11年
作者:李雪芝  发布时间:2014-12-15 17:03:46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12月12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孟荣展、北海市交通局原党委委员刘刚等10人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串通投标罪(上诉)一案公开宣判,驳回孟荣展、刘刚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的判决。孟荣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孟荣展、刘刚等10人犯罪事实如下:

  一、串通投标事实

  2009年9月1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北海市机场路、迎宾大道的道路改造项目建设工作交由时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的孟荣展负责,北海市交通局牵头,高昂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孟荣展利用其作为该项目负责人之便,刘刚作为北海市交通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利用北海市交通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之便,合谋共同操控该工程招投标以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刘刚通过李晓军联系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承包商。李晓军介绍建经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友明、黄志平给孟荣展、刘刚认识,孟荣展与黄友明、黄志平会面,并在与高昂公司相关人员开会商议决定招标代理公司时推荐了建经公司,后高昂公司按孟荣展的要求提交报告,由孟荣展签字指定建经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

  李晓军联系王世远作为该工程的第1、2标段的承包人,为此王世远承诺事成后给予孟荣展、刘刚好处费。为确保事先谈好的公司中标,孟荣展、刘刚、李晓军和黄友明、黄志平等人多次会面商议串标事宜,开标前列出上述道路改造项目1-4标段的拟中标单位,由黄友明、黄志平负责确保列出的单位中标。刘刚利用北海市交通局作为牵头单位组织该工程项目之便,向代理机构递交专家库名单,配合代理机构操控招投标活动。王世远通过李晓军与孟荣展、刘刚、黄志平、黄友明相互串通,利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并通过李晓军联系其他投标单位进行围标;吴慰良在刘刚通知其参加工程第4标段投标后,通过联系其他单位参与围标等方式,使其挂靠的单位中标;李崧积极为曹小平联系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要求黄友明、黄志平加以关照,并积极为黄友明制作招标清单,同时为参与3标段投标的曹小平制作报价清单;陈炜在知道吴慰良以其他单位名义参与投标后,仍按刘刚、吴慰良的指示,接受劲达公司的委托,积极参与投标和围标;罗成明知王世远、李晓军以非法方法进行投标,仍积极以其公司名义参与投标,且联系其他单位进行围标。最终,由黄志平通过修改编号的方法抽取事前确定的评标专家,并采取事先打招呼等非法形式,操控评标活动,让指定的单位中标。后3标段中标单位金光道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资质不合格被举报,3标段最后中标给江西际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中标人仍为曹小平。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实

  (一)黄志平、黄友明利用负责代理北海市机场路、迎宾大道道路改造项目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以帮助王世远中标为由,于2009年12月间合谋通过李晓军向王世远索要好处费20万元,后黄志平私下向李晓军提出将好处费增加到30万元,并叫李晓军不要告诉黄友明。李晓军将情况告知王世远,王世远表示同意。随后,李晓军从王世远转给其的钱中取出29.6万元存入黄志平的建设银行账户,加上黄志平应退还给李晓军购买标书剩余的4000元,黄志平共收到李晓军代王世远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过后黄志平告诉黄友明说李晓军给了20万元。

  (二)北海市机场路、迎宾大道道路改造项目工程开标前,黄友明在南宁市建经公司办公楼停车场,非法收受参与该工程项目4标段围标的吴慰良所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三)2009年9月至12月间,黄友明、黄志平利用负责北海市机场路、迎宾大道道路改造项目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共同非法收受参与该工程项目3标段围标的刘桂海(另案处理)在北海市北海大道时代广场名典咖啡店内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及在南宁市三月花国际大酒店大厅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三、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事实

  (一)孟荣展、刘刚受贿,王世远行贿,李晓军介绍贿赂的事实

  孟荣展、刘刚通过李晓军联系,分别于2010年春节前和2010年3月间,由刘刚出面在北海市万家快捷宾馆及南宁市大明家商旅酒店停车场分两次非法收受由李晓军代王世远所送的好处费各50万元,共计100万元。孟荣展分得30万元,刘刚分得70万元。

  (二)王世远行贿、李晓军介绍贿赂的其他事实

  2009年12月至2010年春节间,王世远指使李晓军送给高昂公司的副总经理翟晓华(另案处理)现金1万元,指使谢国建送给高昂公司的副总经理翟晓华现金1万元、监理人员苏相闻现金15000元、助理工程师付柏蓉现金5000元,指使李维双(另案处理)送给高昂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黄金菊现金5000元、财务部副经理林小丽现金2000元、出纳张荣丽和杨文仙现金各1000元、办公室主任曾家平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孟荣展、刘刚、黄志平、黄友明、王世远、李晓军、吴慰良、李崧、陈炜、罗成犯罪依法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对一审相关判决予以维持。唯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认定黄友明与黄志平利用负责监理工程招投标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李晓军代王世远所送的30万元好处费及将刘刚亲属代交的30万元、黄友明亲属代交的5万元作为赃款没收处置不当,另外没有考虑黄志平退赃的情节,对其量刑偏重,法院予以纠正。依法改判上诉人黄志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其退出的赃款二十七万元,继续追缴黄志平、黄友明犯罪所得十万元、刘刚犯罪所得七十万元、孟荣展犯罪所得三十万元,一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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