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在禁渔期偷偷出海捕捞,被判刑了。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被告人蔡某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5月16日12时至2014年8月1日12时为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期。2014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福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与蔡某勇(另案处理)驾驶无证木船在位于休渔期海域范围内的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海面363渔区采用通电拖网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次日18时21分,北海市渔政渔监支队中国渔政45016-2执法艇派出执法人员登临检查,查扣该木船及一批电鱼工具,查获渔获物65公斤红虾和35公斤杂鱼。被告人蔡某福将以上渔获物卖出,得款人民币200元。北海市渔政渔监支队暂扣其作案工具泡沫木排一艘、卫星导航一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蔡某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福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等因素,该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