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西北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两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湖南省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补正为“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