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彭信毅:
本院在执行北海市慧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彭信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2-1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82-3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将湖南湖大远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纳、彭信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本院(2010)北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