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北海长庆房地产公司:
本院执行的广西中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你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两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89-5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89-6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将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北海长庆房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本院(2002)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