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
本院执行的北海嘉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73-2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73-3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将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7)银民督字第1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