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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2-03 20:29: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68-3号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68-2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案由审判员邓盛达、黄志宇、李嘉组成合议庭,由邓盛达担任审判长。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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