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68-1号
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城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亚环经济开发公司、贵阳城市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