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拼证据。在司法活动已迈入科学证据时代的今天,面对日益复杂疑难的案件,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审判机关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就具体案件中存在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指派、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论证核实证据的一种证明活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审鉴分离”的对外委托鉴定的方式树立审判机关司法中立的良好形象,然而在司法鉴定日益成为审判工作中的常见的重要证明途径,司法鉴定结论成为司法证据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伴随其产生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国内司法鉴定现状:
1、司法鉴定制度立法严重滞后,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内有关对外委托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以个别调整性法律条文的形式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不但适用范围有限,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甚至存在彼此难以协调却相互制约的情况,非常不利于实际操作运用。
二是以决定、规定等非法律状态的文件形式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专设了8个条文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10月1日通过颁布施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来规范审判鉴定程序,虽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鉴定领域无法可依的困扰,具有一定的规范指导意义,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上升至法律层面。从整体上看,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独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复杂丰富的司法实践与滞后严重的立法现状造成司法鉴定实体规范制度上的“真空状态”,不但使司法鉴定结论备受质疑,更让诸多困扰审判实践的鉴定问题都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2、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乏力,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系统的监管机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思想观念未转变,对司法鉴定工作重视不足,司法技术管理工作重走程序流程轻监督监察。
二是司法鉴定执业机构的准入门槛低,鉴定资质参差不齐,行业监管易陷入盲区。
三是鉴定收费标准杂乱,收费项目和范围繁杂混乱,收费标准缺乏合理规范。
四是司法鉴定责任人的违法成本低,“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舞弊现象时有存在。
五是司法鉴定启动、运行程序混乱,滥用鉴定现象严重,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困扰审判执行的情况大量存在,同时由于我国暂未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级别,导致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无序、鉴定结论效力级别混乱的情况比比皆是。
司法鉴定的混乱现状不但造成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进而损害到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二、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建议
1、建立完善统一完备的司法鉴定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填补司法鉴定实体规范制度的空白。应尽快建立起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公正的新型司法鉴定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规范对司法鉴定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运作标准,建立非标准方法确认制度,制定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规范,从根本上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高效运行。
2、强化司法技术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行为。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强化司法技术管理队伍建设,树立程序流转与监管并重的管理理念。
二是严格司法鉴定的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资质审查,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多种技术手段多渠道地面向社会公开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三是制定规范合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鉴定费用收取的监管力度,严查严惩乱收费的现象。
四是严格司法鉴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格鉴定机构违规处罚追究制度,从根本上破除“人情鉴定”、“金 钱鉴定”等舞弊现象。
五是严格司法鉴定启动、运行程序流转,建立完善鉴定机构分级设置。建议按照国家、省、市的等级标准对鉴定机构进行三级分类,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鉴定结论效力等级。同时严格重新鉴定程序启动,实行两鉴终鉴制,从根本上解决滥用鉴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