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砍伤广场舞大妈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定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25日20时许,李某与其姐姐在店面内发生争吵,之后负气携店内的西瓜刀外出,随后,李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海城区体育路某广场上持刀随意砍在此跳广场舞的人员,将在场的三名群众砍成轻伤,广场内多名群众仓惶逃散,造成严重混乱。寻衅挑事后,李某逃回其姐姐的店面内。
当晚21时30分许,李某到北海市公安局公园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在之后赔偿被害人各类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寻衅滋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伤三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李某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