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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冒领五保金救济贫困户 虽然有善举难掩贪污罪
  发布时间:2014-12-01 11:57:56 打印 字号: | |
  冒领五保金救济贫困户 虽然有善举难掩贪污罪

  本报讯 村干部莫某冒领五保金,却以其个人名义用来救济村里的其他贫困户。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间,莫某利用其担任党江镇渔江村村委会文书的职务便利,瞒报蒋某春、莫某龙、吴某信、王某桂、吴某东和蒋某启等6名五保户死亡的情况,擅自收取蒋某春等六人的五保存折冒领五保金30960元。之后,莫某又瞒报曾某祯、刘某远、莫某绪、陈某初、陈某国和王某松等六人同时享有低保补助和五保补助的情况,擅自收取曾某祯等六人的低保卡冒领低保金16200元。期间,莫某在蒋某康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蒋某康之名申报五保补助之后,冒领五保补助7018元。

  据了解,莫某任职村委会文书期间,主要负责村委会民政工作,例如救灾救济、五保、低保、优抚等,按规定莫某应该向村支书和主任汇报,但实际上这项工作具体都是由莫某直接经办,并没有汇报。按照规定,低保户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和五保户去世之后,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五保补助停发手续,具体手续也由莫某负责。渔江村委会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莫某曾以自己的名义接济过村里的很多困难户。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优抚、救济等款物的管理,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民政补助资金54178元占为己有,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莫某以个人名义对本村困难人群予以救济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贪污的性质。鉴于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梁龙全 陈芸芸)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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