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游子乡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44-3号执行决定书,裁定冻结了你公司以武汉游子乡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北海游子乡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40%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 日止),并决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