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在执行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74-1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74-3执行裁定书,决定将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本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