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77-2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77-3执行裁定书,决定将北海市营盘供销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