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绍军、梁志毅:
本院在执行邱莉、陈鹏、陈成付、邓连诉何文烨、林绍军、梁志毅、吴尉斌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78-2号执行决定书及(2014)北法执字第78-3执行裁定书,决定将何文烨、林绍军、梁志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裁定终结本院(2005)北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