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积猛、杨积馨、杨聪光、杨宝安、杨小春、杨善喜、杨迪:
本院在执行王日信、王运禄、王其波、曹善坚与你们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1)北执一查字第30-2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赔偿给王日信76560.82元、王运禄79875元、王其波85847.86元、曹善坚42072.4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