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64-2号
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北海市燃料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北海市燃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