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未成人犯交通肇事罪的案件。2013年8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陈某某,沿北铁一级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在超越同向行驶在前的一辆摩托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所载的陈某某死亡,及对方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2014年10月11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时,被告人邱某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邱某某初中辍学后就打工补贴家用,街坊邻居认为其人品很好,无不良行为,其父母平常也对他严格管教。而被告人邱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本无心触犯法律,但因文化程度不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抱着侥幸的心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搭乘朋友在公路上行驶,为逞一时之快,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中,不仅造成了对方两人及自己受伤,更是让自己未成年的朋友命丧黄泉。惨剧的发生让邱某某懊悔不已,除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外,还与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庭上,法官耐心地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表忏悔,表示今后要遵守法律法规,重新做人。其父亲也当庭表示以后要加强对被告人邱某某的管教。
法院根据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当庭宣判,以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