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满释放未满2个月重操旧业又领刑2年半。日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案宣判,判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被告人陆某于2013年12月11日、12日、13日晚19时许,分别在北海市第七中学、北海中学校园盗窃女生宿舍内的现金、手机,价值11435元。被告人陆某共三次进校盗窃35名女学生财物,采用的方法均是先翻墙进入校园,沿宿舍楼排水管攀爬进入学校女生宿舍楼的阳台,然后用手推开窗户或未锁的门进入宿舍,在宿舍楼的宿舍内进行盗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从贵港市流窜到北海市盗窃,盗窃多起,且盗窃对象系学生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该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