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方与被执行人赵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瑛在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享有的40%股权及投资权益(以940万元为限)。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