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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1-05 15:39:0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方与被执行人赵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赵瑛在广西合浦双合石膏矿享有的40%股权及投资权益(以940万元为限)。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冻结期限为二年。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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