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成功化解了原告欧某华等4人与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民委员会山心村民小组的纠纷,避免了双方矛盾激化,促进了该区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纠纷缘于2011年8月,因国家铁路建设需要,兴港镇南乐村民委员会山心村民小组的66.56亩土地被征收,其中原告欧某华、欧某球、欧某春、杨某凤分别被征收0.468亩、2.24亩、0.7亩及部分水田,山心村民小组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人民币2291369.8元。按“2011年2月至8月15日之前本村户口人数,每人分配人民币8500元”的分配方案,原告欧某华、欧某球、欧某春、杨某凤应分别获得42500元、34000元、34000元、8500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山心村民小组共69户人家,大部分村民领到了补偿费,但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被无端截留。今年9月,欧某华等4人将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民委员会山心村民小组诉至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立案庭将案件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分管院领导高度重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民委员会山心村民小组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原告名字在分配方案中也有登记,符合征地拆迁案件调解的法律适用范围,出于大局考虑,建议本案予以立案调解解决效果将会更好。立案庭遂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明确案件法律关系后,立案庭庭长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将案件源由及法律关系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几经协调疏导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4年10月23日,在立案庭庭长的主持下,原告欧其华等4人与被告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委山心村民小组负责人欧其佳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要求被告在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欧某华等4人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有效地促进该区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