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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0-31 10:44: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48-2号

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48-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变更第三人北海市瑞宝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承受原权利人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01)北经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权利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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