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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及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政府名下位于侨港镇冷冻厂东边贸区南、北土建(九三)字第贰佰叁拾玖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15369.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0-30 10:21:1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89-3号

本院依据(2014)北法执字第8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21日续行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佳鑫房地产公司及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政府名下位于侨港镇冷冻厂东边贸区南、北土建(九三)字第贰佰叁拾玖号《北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项下的15369.8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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