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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岭南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鲜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合同纠纷一案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0-30 09:20:3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189-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岭南糖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鲜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广西方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北海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对被执行人北海天鲜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一、土地,面积15237.9?,价值8274180元;二、房屋建筑物。1、冷冻厂及办公楼,面积6507.32?,价值6917281元;2、鱼糜制品车间,面积2973.21?,价值2625344元;3、锅炉房,241.45?,价值147767元;4、干品间,面积821.4?,价值524875元;5、机修房,面积156.35?,价值85054元;6、车库,面积113.43?,价值49455元;7、增建车间,面积579.6?,价值460202元;8、配电房,面积30.34?,价值16990元;水池,面积43.9?,价值26516元;9、厕所,面积60?,价值28200元;10、值班室门楼,价值298684元;污水处理站,价值220800元。土地、房屋建筑物合计价值19675348元。三、机器设备,共28项,价值2256365元,设备的名称型号具体价值见《评估明细表》。由于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如对上述财产权有异议或持有他项权利者,或与被执行人北海天鲜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租赁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的,可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院地址:本市茶亭路2号  邮编:5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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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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