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薛学超等333人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1 号
罪犯薛学超,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松山镇大中村马坡队4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以(2007)玉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学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3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一万二千六百三十六元。宣判后,被告人薛学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桂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2012监狱表扬、2013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学超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2 号
罪犯归池,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屯王村委会屯王村十队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归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归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3 号
罪犯陈国亮,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木麻根村委会甲云地村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亮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4 号
罪犯张注德,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教育路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注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注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16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张注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十五万零三百二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10日、2013年1月8日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注德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5 号
罪犯程龙军,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坡头村何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以(2006)博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程龙军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9月29日因破坏监管秩序加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龙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6 号
罪犯罗营德,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大垌煤矿。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营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15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罗营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共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 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 余刑至2015年8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营德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7 号
罪犯黄华有,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屯楼村委会新城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2日以(2008)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华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有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8 号
罪犯陈洪积,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那林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洪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洪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9 号
罪犯黄富春,男,1988年9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大冲村委会大山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富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富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6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7月受禁闭。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5.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富春予以减刑八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0 号
罪犯吴敬康,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那琴村上伴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敬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主犯,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敬康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吴敬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敬康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1 号
罪犯农伟红,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三仑村新品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9日以(2003)新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伟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3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需赔偿原告人六万一千三百四十四元,已付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监狱服刑期间改造表现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2、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3、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保外就医期间改造表现
该犯患精神分裂症,于2007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保外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保外就医规定,积极配合治疗,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伟红予以减刑四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2 号
罪犯吴良川,男,1971年4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弄平村那豆屯0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良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良川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3 号
罪犯阮继龙,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长山村长北组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继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继龙予以减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4 号
罪犯韦卓良,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兑韦屯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卓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韦卓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5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卓良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5 号
罪犯黄亚二,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新和镇新和华侨农场直属分场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亚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亚二予以减刑八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6 号
罪犯颜循林,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丹竹江村王蒙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循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至2015年5月1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循林予以减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7 号
罪犯李勇,男,1992年8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板伯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5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勇予以减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8 号
罪犯曾栋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曾北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栋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栋成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39 号
罪犯钟雨良,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凯乐路56号1区60-2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雨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3.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雨良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0 号
罪犯黎海文,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沙埔镇上雷村民委大文屯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海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主犯,六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四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一千六百一十二元四角,其中黎海文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海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1 号
罪犯翟振先,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沙江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翟振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翟振先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2 号
罪犯曾杰,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官成镇双马村石头脚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杰予以减刑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3 号
罪犯黄容才,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板亮村那便屯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二十五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容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5年6月24日止,累犯,已赔偿医疗费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容才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黄容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累犯,已赔偿医疗费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容才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4 号
罪犯陈锦琦,男,1995年4月8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锦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7.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锦琦予以减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5 号
罪犯颜昌嵘,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劳动街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昌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九元五角八分。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1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昌嵘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6 号
罪犯周仕山,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下柳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仕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7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仕山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7 号
罪犯廖熙裕,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山中村杨桃根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熙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熙裕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8 号
罪犯甘俊海,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仁义街108号2栋1单元10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俊海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俊海予以减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49 号
罪犯赖新设,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中山村屯赖坡1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新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至2014年11月28日止,主犯,累犯,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新设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0 号
罪犯邓忠金,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萍塘村委会二队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忠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忠金予以减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1 号
罪犯杨祥帮,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北通镇那良村委会六禾??濉9阄髯匙遄灾吻?直毕厝嗣穹ㄔ河?006年8月23日以(2006)浦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祥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帮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2 号
罪犯徐冬敏,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江州镇立村村伦坡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冬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冬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19日以(2013)崇刑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冬敏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3 号
罪犯李尤艺,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三塘村委会西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尤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尤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17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9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尤艺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4 号
罪犯卢建瑶,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高加村渠丁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以(2002)上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建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银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建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原判余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主犯。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建瑶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5 号
罪犯韦振勇,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古零镇新杨村新圩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振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振勇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6 号
罪犯熊贵,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木头滩社区一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熊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0日以(2010)防市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8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贵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7 号
罪犯徐小警,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委徐屋场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以(2002)北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小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1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4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11月、2010年8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小警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8 号
罪犯刘伟军,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板棍乡康宁村英怀屯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伟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刘伟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59 号
罪犯刘永涛,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小平王乡前小平王村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永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0 号
罪犯滕德锦,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滕村村伏汉屯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滕德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德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1 号
罪犯吴水飞,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永红村乔黎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以(2006)江刑初字第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水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元九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吴水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南市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水飞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2 号
罪犯何世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堪乡峙内村峙内屯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世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世平予以减刑五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3 号
罪犯乐绍忠,男,1971年8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板含村赖湾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乐绍忠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至2015年5月9日止,是主犯。宣判后,被告人乐绍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乐绍忠予以减刑七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4 号
罪犯庞家春,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大勉村牛岭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家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家春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5 号
罪犯廖威任,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永隆村委铜锣坪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威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10月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威任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6 号
罪犯陆荣权,男,1981年6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亭亮乡天西华侨农场二队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荣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荣权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7 号
罪犯陈志贤,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县百细电站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志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贤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8 号
罪犯农纪律,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板绢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纪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纪律予以减刑九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69 号
罪犯罗春剑,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北流镇松花村七组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春剑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11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罗春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罗春剑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剑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0 号
罪犯何海健,男,1993年8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江州镇卜驮村那???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海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健予以减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1 号
罪犯朱其刚,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东平镇双垌村马垌队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其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其刚予以减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2 号
罪犯唐国峰,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勤村其师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峰予以减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3 号
罪犯陈治军,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反封路。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治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治军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4 号
罪犯高新波,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柳疃镇金家庄村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以(2008)钦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新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三千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013年8月共获减刑三年, 余刑至2015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新波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5 号
罪犯谭宗超,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山路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宗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64.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宗超予以减刑九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6 号
罪犯陈龙,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江洪镇北里村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5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予以减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7 号
罪犯刘德奇,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鱼冲路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德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奇予以减刑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8 号
罪犯吴品军,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渠黎镇大陵村渠芦屯5号9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品军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79 号
罪犯黄面,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水稻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面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0 号
罪犯潘胜毫,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四维村委高峰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胜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胜毫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1 号
罪犯王杰,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宁潭镇新荣村旱塘坡队0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博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 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2 号
罪犯黄祖钦,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清湾镇中龙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祖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9日,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3日以(2008)桂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8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8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7.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祖钦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3 号
罪犯韦显军,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岭南镇人民中路58号1栋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显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韦显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4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韦显军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 2010年8月、 2012年9月共获减刑四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30分。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显军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4 号
罪犯苏刘奇,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黄竹塘村高桥滩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刘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刘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5 号
罪犯许国东,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驮龙街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国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1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国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6 号
罪犯陈景书,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笔村委会琴了村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景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景书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7 号
罪犯刘德豹,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沙螺辽村沙螺辽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以(2004)防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德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止,主犯,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二千九百四十三元二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 2011年5月、 2013年6月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豹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8 号
罪犯林伟杰,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江龙村上红坎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伟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6.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伟杰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89 号
罪犯冯富,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寨圩镇子厄村委会榕木根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冯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6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富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0 号
罪犯唐国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中山路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富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1 号
罪犯唐国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班埃村上村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艺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1.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艺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2 号
罪犯全扬欢,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上石镇油隘村那贯屯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全扬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处罚金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全扬欢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3 号
罪犯颜强,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凤山村委会结菜塘村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处罚金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4 号
罪犯赵恩会,男,1968年4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县所略乡村隘圩二队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恩会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8日至2017年5月7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恩会予以减刑一年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5 号
罪犯石武,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东风村委会榕木山村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石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石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7日止,已赔偿被害人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武予以减刑九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6 号
罪犯李海龙,男,1994年1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龙茗镇乔皮村加华屯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龙予以减刑三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7 号
罪犯王尚龙,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太平镇卜利村金龙屯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尚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尚龙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8 号
罪犯杨忠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东村村委田头村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忠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忠谊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谊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99 号
罪犯甘仲卿,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富蔗村旧圩坡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以(2006)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仲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仲卿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0 号
罪犯潘子景,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渌一村委会6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子景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六千四百四十二元五角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5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子景予以减刑八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1 号
罪犯李远良,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河东镇走马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以(2006)青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远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十一万六千三百零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 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远良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2 号
罪犯黄正安,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黎明乡高桥村塘班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正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止。于2006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 2013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 余刑至2015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正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3 号
罪犯李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村上李屋队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8日以(2007)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李明退赔给被害单位广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币三万五千四百八十三元,退赔给被害单位广西电信职工培训中心人民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6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4 号
罪犯黄志声,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滩头一组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8.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声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5 号
罪犯叶锦安,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大窝塘村委会下蛇塘村六队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锦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5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由于身体患病长期在医院留医,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锦安予以减刑九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6 号
罪犯张宗辉,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海城路海城四巷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宗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 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 余刑至2015年8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宗辉予以减刑十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7 号
罪犯陈永乾,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海棠村委会石门村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9月1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乾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8 号
罪犯陈文龙,男,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佛堂村上排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桂刑三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龙予以减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09 号
罪犯黄箭,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环城西路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止,处罚金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箭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0 号
罪犯曾林,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一巷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林犯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曾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23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林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1 号
罪犯王忠,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那楠乡康峙村康峙屯二组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止,主犯,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一千八百五十元八角三分(其中王忠已赔偿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予以减刑四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2 号
罪犯凌其辉,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派亩村委天等村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其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8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其辉予以减刑十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3 号
罪犯李富长,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板透屯三队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凭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富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长予以减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4 号
罪犯包基仁,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李家村委会杨联队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包基仁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基仁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5 号
罪犯罗德东,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米家村委二队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19日止,罚金二万元,二被告退赔被害人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钦刑二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8.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东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6 号
罪犯牟世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桂榜村湾杨村社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牟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世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7 号
罪犯伍尚强,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同德乡东球村弄蕊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以(2004)百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伍尚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1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主犯,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七万五千四百零五元,各负责三万七千七百零二元五角,(伍尚强已赔偿九千元,还应赔偿二万八千七百零二元五角)。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5月18日以(2004)桂刑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9月、 2010年4月、 2012年12月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5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尚强予以减刑十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8 号
罪犯梁大玉,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平山村委会七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大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玉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19 号
罪犯邓延波,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福旺村委会简头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延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延波予以减刑一年零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0 号
罪犯林明有,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那超路六巷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明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林明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明有予以减刑五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1 号
罪犯叶子君,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大成镇柑子根村委会楠木根村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子君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17.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子君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2 号
罪犯吴义振,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大石古村委会大石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义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24日止,主犯,二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三千九百三十二元九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吴义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1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5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义振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3 号
罪犯吴小懂,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竹联村委会瓦窑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以(2005)银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小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7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6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2013年监狱表扬,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小懂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4 号
罪犯农宝司,男,1974年8月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向都镇汉洞村伏阳屯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宝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农宝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宝司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5 号
罪犯陈汝林,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少牛羊村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汝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汝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 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汝林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6 号
罪犯林杰,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明江镇东街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7 号
罪犯羊昌主,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三都镇颜村村委会羊宅村。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羊昌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主犯,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羊昌主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8 号
罪犯王克喜,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玉皇庙镇箍桶刘村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克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克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8.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克喜予以减刑十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29 号
罪犯甘乐文,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大汽村大汽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阳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乐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乐文予以减刑五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0 号
罪犯邹友光,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五经富镇建二村委大寮西村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7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友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6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友光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1 号
罪犯黄贵,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沙田镇云龙村洋冲水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0日以(2013)玉中少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2 号
罪犯廖树鹏,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民生路200号115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树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树鹏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3 号
罪犯王燕飞,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连罡村枯罡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7日以(2006)江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燕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燕飞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以(2006)南市刑一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 2013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六个月, 余刑至2015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燕飞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4 号
罪犯黄东兴,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罗丈屯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东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东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4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东兴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5 号
罪犯黄胜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板坪村委会横岭村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胜毅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止,主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27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胜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6 号
罪犯马英凯,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马山乡太宁村委会大塘村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英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主犯,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15年10月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英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7 号
罪犯黄梅,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陂角村委大罗坪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6年3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梅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8 号
罪犯黄乃贵,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驮湾村驮玉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乃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百刑终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黄乃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0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1月、 2013年5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乃贵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39 号
罪犯陈东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东方三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赔偿原告人民币九万零二百六十七元,扣减已赔偿的一万五千元,实际赔偿七万五仟二百六十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4.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东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0 号
罪犯韦厚盛,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板中村委会淡晓村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厚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厚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1 号
罪犯丘祖智,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滩面乡滩面村十队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丘祖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丘祖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2 号
罪犯兰诚,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仙湖镇六冬村伏首屯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8月被记过。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诚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3 号
罪犯唐上宽,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米丰村松柏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上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上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4 号
罪犯杨忠勇,男,1990年4月4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那路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忠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已赔偿一万零五百一十九元八角三分,还应赔偿七千六百一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5.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忠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5 号
罪犯林培功,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中东镇中东村古街片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培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出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二千元,予以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培功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6 号
罪犯韦桂港,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六虾村委六虾村六队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桂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桂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7 号
罪犯黎培伟,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黄坡启村委围夹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培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止,累犯。宣判后,被告人黎培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培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8 号
罪犯赵贞贵,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顿谷镇石坪村牛塘尾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8日以(2005)玉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贞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6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 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贞贵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49 号
罪犯甘树枝,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鸡丁头村委六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树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0日至2017年5月9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甘树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4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6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树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0 号
罪犯刘军,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细岭头村委根竹垌村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1 号
罪犯杨惠东,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达丁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惠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2 号
罪犯黄武力,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渠阮屯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武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力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3 号
罪犯潘复理,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长滩村委平田村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复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主犯,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复理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4 号
罪犯满吉武,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伟华村太苏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满吉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满吉武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5 号
罪犯林灼伦,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民族大道100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灼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5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返还被害人人民币十万四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灼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6 号
罪犯陆成锋,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海渊镇什八村什八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成锋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成锋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7 号
罪犯陈虹任,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东平镇长新村山瑶队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博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虹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4日至2016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虹任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8 号
罪犯林德兴,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龙潭村委会龙潭村六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北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德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八万六千七百四十八元五角(已赔付人民币三万元,余款五万六千七百四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德兴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59 号
罪犯陈家池,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会江埠村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主犯,已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3.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池予以减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0 号
罪犯陈钦明,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大田村北透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钦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8.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明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1 号
罪犯甘代盛,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5号12栋1单元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代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止,退赔人民币四十三万四千三百五十元三角二分返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宣判后,被告人甘代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代盛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2 号
罪犯林时彪,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文利镇钦廉林场升平分场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时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时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时彪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3 号
罪犯林波,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川江村委川江村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惩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波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4 号
罪犯冯勤慧,男,1983年7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都康乡伏德村伏店屯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勤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勤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5 号
罪犯何长跃,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镇桂榜村湾杨村社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长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长跃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6 号
罪犯施博创,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昌墩二队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博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累犯,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0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2.0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博创予以减刑四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7 号
罪犯谭永强,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余相组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永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至2014年12月21日止,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永强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8 号
罪犯奚建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那海村蕾洪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4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奚建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主犯,赔偿原告二万零三百八十一元。宣判后,被告人奚建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12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三年,余刑至2016年9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奚建告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69 号
罪犯陈棠荣,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新屋组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棠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棠荣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0 号
罪犯黄荣轩,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竹溪下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荣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六被告赔偿原告五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元,已经退赔赃款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余刑至2016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荣轩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1 号
罪犯韦叶红,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电艮村委长水埠村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叶红予以减刑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2 号
罪犯赵健法,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东湖社区东门屯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健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健法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3 号
罪犯黄良喜,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彭久村委会那改西村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良喜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止,主犯,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良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4 号
罪犯王艳国,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上大堡村一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艳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 2012年3月共获减刑三年, 余刑至2016年8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国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5 号
罪犯潘竞,男,1983年6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大河村委石古村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6)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主犯,处罚金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竞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6 号
罪犯梁佑青,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龙乡岜那村塘造屯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佑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佑青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7 号
罪犯李俊,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竹山村委巴满屯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8 号
罪犯陆任,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彭镇白沙村委会那厘村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6年4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任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79 号
罪犯张协伟,男,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长坡村委会金鸡塘村5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协伟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协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16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协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0 号
罪犯陈常汉,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东麟街一巷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常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7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常汉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1 号
罪犯黄小奇,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诗家村委会元岭队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小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5年9月8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奇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2 号
罪犯孙炳昭,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山梓村委会江坎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以(2006)铁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炳昭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6年6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炳昭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3 号
罪犯谭洪超,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城隍镇平定村社平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洪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洪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4 号
罪犯裴琼超,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林屋村委会大村十九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2013)钦北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琼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裴琼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4)钦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琼超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5 号
罪犯班正展,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奇陵村委板边村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钦南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班正展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班正展予以减刑二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6 号
罪犯零宏志,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百包村米卜屯。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零宏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1.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零宏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7 号
罪犯庞恩信,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录镇那批村米泡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1日以(2006)防市刑二初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恩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至2018年2月1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2013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恩信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8 号
罪犯谭朝元,男,1980年7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北泗乡北泗街柳邕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朝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朝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4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谭朝元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0年8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朝元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89 号
罪犯陈志广,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北村委那练村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志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广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0 号
罪犯刘忠南,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那荡村那荡圩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忠南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至2015年4月18日止,主犯,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4.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南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1 号
罪犯黄春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湖社区北湖队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春生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春生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2 号
罪犯易国有,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万欧一组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国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止,已赔偿人民币七万六千六百元及丧葬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国有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3 号
罪犯黄金福,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西山村11队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主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12日以(2004)桂刑终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黄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9月、 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6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福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4 号
罪犯周平,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金固村新者队046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以(2007)都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九万零一十四元四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 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平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5 号
罪犯罗福念,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樟木村樟村屯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港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福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七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贵港市港北区天河花园小区工地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四百一十八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福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6 号
罪犯阮志,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黄竹塘廉租房4栋1单元51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志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7 号
罪犯张鸿朋,男,1985年9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里村委屯里村一队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鸿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鸿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8 号
罪犯潘德军,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匠龙村委岜口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以(2013)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德军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699 号
罪犯陈明东,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潭西村万松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明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东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0 号
罪犯陈良武,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子材西大街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良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3月29日止,累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8.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武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1 号
罪犯梁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罗波镇梁彭村新梁屯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机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2 号
罪犯张广生,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大竹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以(2007)陆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共同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三千三百二十四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5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广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3 号
罪犯陈壁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垌心乡督的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以(2002)浔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壁君犯盗窃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2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16年4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于2008年7月被禁闭、2012年3月7日被警告,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壁君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4 号
罪犯梁绍恒,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黄稍村委屋背山村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绍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主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四百八十一元二角八分。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5月25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5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四年,余刑至2016年5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6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绍恒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5 号
罪犯吕忠,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温泉村吕屋队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3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6 号
罪犯刘子强,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街三胡同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子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7 号
罪犯郑东林,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西6号广海小区C2幢8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钦南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东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郑东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4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三、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东林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8 号
罪犯钟宗芹,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会江埠村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宗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宗芹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09 号
罪犯吕才旺,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小峰农场大屋队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吕才旺犯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5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才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0 号
罪犯陈吉流,男,1990年7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江南路四巷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吉流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吉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1 号
罪犯秦威,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小江镇街口小学路1号1栋102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3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5年3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2 号
罪犯耿德昌,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红新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8日以(2004)防中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耿德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2日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四万七千八百七十元(含已支付的三千六百元)。宣判后,被告人耿德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2月5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2008年7月、2011年6月、2013年6月共锋减刑三年十个月,余刑至2015年8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耿德昌予以减刑十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3 号
罪犯卢德贵,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梭农场二队1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德贵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卢德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德贵予以减刑 一年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4 号
罪犯赖聪,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竹山埠村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浦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3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赖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钦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聪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5 号
罪犯温伦伟,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茅岭村温屋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伦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止,累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5.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伦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6 号
罪犯黄畅,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鱼冲路七巷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7 号
罪犯王国波,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西路三巷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国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8 号
罪犯梁法有,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杨充村村队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法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法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19 号
罪犯卜在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石碑村委会朱沙岭村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在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在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0 号
罪犯林小弟,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六林屯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小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至2017年3月12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四百零六角四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1 号
罪犯何造贺,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定计村那盏屯4队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造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5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造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2 号
罪犯黄道安,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扶岜村岜陇屯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道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止,累犯,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道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3 号
罪犯郑斯玖,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旺村龟岭组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斯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累犯,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8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斯玖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4 号
罪犯欧建豪,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委上高垌村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以(2009)海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建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欧建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1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建豪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5 号
罪犯马美奇,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七门圩1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美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美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6 号
罪犯莫远胜,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三组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远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止,主犯,四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六千一百八十一元零四分,其中莫远胜承担百分之三十。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远胜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7 号
罪犯吴宗河,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新田镇新塘村百佳十一队0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贺八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宗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7年9月1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诈骗所得人民币二十九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宗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8 号
罪犯马泽京,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小平阳街。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泽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马泽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9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8年6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泽京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29 号
罪犯范贤胜,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勤村范屋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贤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贤胜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0 号
罪犯梁炳桥,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城翠怡苑D座7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炳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止,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营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五万四千六百八十五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 余刑至2018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炳桥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1 号
罪犯吴定辉,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竹联村委会瓦窑村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定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主犯,已经共同赔偿被害人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1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定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2 号
罪犯农贤训,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秒村委屯秒村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贤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贤训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3 号
罪犯黄国指,男,1976年6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东凌乡高国村陇怀屯。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国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4 号
罪犯高科飞,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彬县新民镇高家村三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科飞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科飞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5 号
罪犯兰永松,男,1975年1月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丁当镇红阳村陇排屯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永松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兰永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30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永松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6 号
罪犯周景盘,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县壬庄乡邦亮村俄邦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以(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景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景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31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周景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8年6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景盘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7 号
罪犯王波,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南区3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0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赔偿五千三百二十二元四角六分,四被告连带赔偿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六角八分。宣判后,被告人王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738 号
罪犯黄光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民政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光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八十八元七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五、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斐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39 号
罪犯滕绍韩,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滕村村伏汉屯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滕绍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滕绍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0号
罪犯侯耀淋,男,1978年2月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县莲花镇上炉村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耀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耀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1 号
罪犯邹坪兵,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布路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坪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8年12月8日止,累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零四百六十五元四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邹坪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坪兵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2 号
罪犯许华本,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高德镇茶亭路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以(2000)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华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华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6月22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许华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犯,累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8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2年8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月、2011年1月、2013年4月共获减刑三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8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华本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3 号
罪犯周怀良,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少牛羊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怀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怀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7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怀良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4号
罪犯苏廷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那桃村委会肥淋村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8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廷东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5 号
罪犯唐毓恒,男,1978年5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县保安乡保安村弄呈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毓恒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四失主经济损失合计十四万四千四百元,唐毓恒退赔三失主经济损失合计十一万六千四百五十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8月25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 2013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8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5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毓恒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6 号
罪犯陆玉发,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江那屯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玉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玉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7 号
罪犯石常旺,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三门滩村委三门滩村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常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6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常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8 号
罪犯赖瑞俊,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船厂村委竹根山村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瑞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八千五百九十八元六角。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13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9.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瑞俊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49 号
罪犯胡家勇,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浪水乡扶冲村八路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家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家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家勇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0号
罪犯黄志蒋,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村兵佬坝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志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9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0.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蒋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1 号
罪犯陈世贵,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响水村矮岭组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世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1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贵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2 号
罪犯周亚三,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赤港福港巷7号楼108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亚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桂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7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亚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3号
罪犯阮国辉,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南大路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玉区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阮国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阮国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29日以(2006)玉中刑一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阮国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5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2.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国辉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4 号
罪犯李博,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潭连村新暗陂队0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赔偿七原告人人民币十五万一百八十四元九角一分,其中被告人李博已赔偿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5 号
罪犯许承佳,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畔塘村委会福老塘村二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承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北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承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6 号
罪犯陈勇,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陈屋村委会八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1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1年1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7 号
罪犯黄永春,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谭葛村委会谭葛村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止,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自愿向原告人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春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58 号
罪犯吴雄伟,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安石镇安石村委会罗壳冲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4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雄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9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2.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雄伟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759号
罪犯廖宁,男,1981年4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余村新村组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止,主犯,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七、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八、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0 号
罪犯曾传裕,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盐埠街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传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1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于2013年9月受记过处罚。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传裕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1号
罪犯周喜,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金固村新村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以(2005)博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喜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19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喜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2 号
罪犯毛其星,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北郊社区十组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其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其星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3 号
罪犯卢骏棋,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黎明乡黎明村黎明街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骏棋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骏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4 号
罪犯郑再吉,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高岭社区居委会郑屋村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再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再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5 号
罪犯潘能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廉州镇盛世东方小区1栋1单元11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能光犯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潘能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0日以(2012)北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3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89.97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能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6 号
罪犯鲁培武,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县扁担乡大抵拱村二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培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013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培武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7 号
罪犯黄显案,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那明村么麻屯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显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显案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3)北监减字第 768 号
罪犯覃健,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烟墩镇粮所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5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2日至2020年11月21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8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9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3.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健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69 号
罪犯任乐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槐林镇海如行政村任小村。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乐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任乐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乐平予以减刑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0 号
罪犯杨永仁,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乘马村委会杨屋墩村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永仁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永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4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9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仁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1 号
罪犯张东强,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雷田村委坝表村一队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5日以(2010)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止,主犯,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八千一百一十五元四角(已赔偿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1.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东强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2 号
罪犯农干油,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寨安乡立门村委扣山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干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累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干油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3 号
罪犯王钦贵,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北村委会南坡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以(2006)合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钦贵犯贩卖毒品罪、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钦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11日以(2006)北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钦贵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4 号
罪犯周伟山,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广福乡广福村下街队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伟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伟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5 号
罪犯张芫华,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北城村委会老屋队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连带赔偿三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七万一千四百零九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芫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3日以(2009)桂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2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4月减刑一年五个月, 余刑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芫华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6 号
罪犯沈世贵,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伍村社角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沈世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三百一十一元五角七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世贵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7号
罪犯罗永记,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南山条村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永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0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4月受记过处罚、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永记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8 号
罪犯冯余鹏,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江中队宿舍楼301号。广西壮族自治州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余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八百九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余鹏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79 号
罪犯官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双凤镇平山村登脚田队0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官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官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5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0年7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7.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官伟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0 号
罪犯施永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罗秀镇伟杨村伟村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以(2009)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施永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20年3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永岐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1 号
罪犯蒙善文,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清湖镇三水村湾头队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善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21年6月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六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三千七百二十一元九角(已兑付六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20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善文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2号
罪犯邹龙杰,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会下佳龙龙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龙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一年三个月,
余刑至2020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龙杰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3 号
罪犯王槐兴,男,1971年9月1日出生,黎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福安路9号2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以(2006)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槐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槐兴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8日以(2007)南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槐兴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4号
罪犯陈晓亚,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香山路94号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以(2007)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晓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止,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6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4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5 号
罪犯裴铁园,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江山村冲沙一组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裴铁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铁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6 号
罪犯刘丹政,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新松路一区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丹政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至2022年2月17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三被告退赔被害人共二万四千四百元,二被告退赔被害人四千零三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0年9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8.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丹政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7 号
罪犯吴发良,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宿禾村委宿禾村3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发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8 号
罪犯徐善国,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桥头街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善国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善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89号
罪犯唐喜坤,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太平镇大村村归龙屯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喜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喜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喜坤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0 号
罪犯杨十,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广平村委会十五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9日以(2005)钦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十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0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20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十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1号
罪犯彭庆,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兴隆中路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庆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彭庆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彭庆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2 号
罪犯覃元将,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县下坳乡下坳村九柱队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元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0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元将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3 号
罪犯范富崇,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小陶村红花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范富崇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富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4 号
罪犯吴郁,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丹刀村委会北窑村二十四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至2020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1.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5 号
罪犯赵良津,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龙楼村那佐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良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良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6 号
罪犯梁琼文,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联惠村六良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琼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6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68.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琼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7 号
罪犯盘德文,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六王镇双善村高田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盘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止,主犯,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盘德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1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减刑一年一个月,余刑至2020年3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9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德文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8号
罪犯姚志勇,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八一铁合金总厂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8.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勇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799 号
罪犯丁亚屏,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寺前街村6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亚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非法占有的五十万元七千元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丁亚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亚屏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0 号
罪犯赵海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官地坪镇银山栋村同马洛组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6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波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1 号
罪犯曹家养,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重庆路其仓村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8日以(2001)北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家养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给北海宏富典当拍卖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北海代表处共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2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自2004年2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9月1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8日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21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家养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2 号
罪犯韦义良,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其龙村铺仔组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义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6.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义良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3 号
罪犯曾训吉,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点灯村那利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训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训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4 号
罪犯石才宝,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河村委那河村七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1日以(2005)钦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才宝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5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8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五百六十元。宣判后,被告人石才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分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2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21年9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才宝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5 号
罪犯陈康水,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井头村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康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7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康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6 号
罪犯覃辉光,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洞靖乡那峨村谷就屯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辉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辉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7 号
罪犯何文标,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下坡聚村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文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08 号
罪犯陈远进,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山??逦?岫≈继链?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以(2008)浦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远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远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21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远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809 号
罪犯陈富仪,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松柏村下西灶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富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止,主犯。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九、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仪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0 号
罪犯?汉奇,男,1986年9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木栏街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汉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汉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811 号
罪犯陆光相,男,1989年8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胜村十二队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光相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人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七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3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光相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2 号
罪犯吴家钦,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尾西二巷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家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2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5.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钦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3号
罪犯陈柯涛,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西门街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柯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5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柯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4 号
罪犯杜有万,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里头塘村委会杜屋村二队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有万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4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有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5 号
罪犯钟景海,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塘仔村委会塘仔村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景海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6 号
罪犯韦进军,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其龙村其那组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进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1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9月受到警告处罚。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进军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7 号
罪犯何宪飞,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三隆镇龙山村委会四队56号。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增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宪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宪飞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以(2010)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8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23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宪飞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8 号
罪犯毛烦雨,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镇三联村民委村儿村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毛烦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烦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19号
罪犯黄海封,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大坝村西坝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海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1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封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0 号
罪犯骆有权,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茅西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骆有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6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骆有权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1 号
罪犯廖汝福,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十万山林场三垌田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汝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元七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汝福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2 号
罪犯梁云,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松旺镇草塘村塘塍队。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以(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6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12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2月、 2012年4月共获减刑四年, 余刑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从英山监狱调入,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劳动能手、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69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云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3 号
罪犯陈义邓,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北五乡古楼村委古楼村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海刑初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义邓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至2027年1月1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一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三年,余刑至2024年1月1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3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邓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4 号
罪犯廖志慧,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三官坑百纳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志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志慧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825 号
罪犯曾理军,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平广林场祝福站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理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9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内务卫生在病犯陪护员帮助下保持整洁,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二、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
该犯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手脚残疾,行动困难,在日常改造生活中完全由病犯陪护员帮助和护理。
三、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理军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6号
罪犯陈世明,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中寮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世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四被告人退出犯罪所得的赃款还给四被害人合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世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7 号
罪犯梁体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驮赖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体成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赔偿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3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体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8 号
罪犯利远静,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武利镇青云路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灵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远静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退赔五百七十九元,三被告退赔二千七百六十九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三万一千七百二十三元五角。宣判后,被告人利远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钦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利远静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29 号
罪犯杨剑,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上高才屯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4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0 号
罪犯欧祥勇,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委会南乐村二队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北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祥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欧祥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祥勇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1 号
罪犯周团仁,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在妙村那劳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团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团仁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2 号
罪犯黄日宇,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镇明秀小区三巷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3 号
罪犯谢弦,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那光组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5日以(2012)桂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弦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4 号
罪犯桂伟强,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桂伟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6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桂伟强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5 号
罪犯廖峰,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山中村下那阳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30日至2026年9月29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6 号
罪犯刘华荣,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华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主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一千六百七十六元(已赔偿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4年12月15日以(2004)桂刑复字第4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5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 2009年12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28年12月16日止;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4月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27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三、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4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荣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7 号
罪犯邓福殷,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旧街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福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2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福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8 号
罪犯陈同利,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陂角村委会龙颈坪村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同利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同利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39 号
罪犯林宗栋,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财源路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宗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止,主犯,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退出赃款人民币六万六千二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宗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宗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0 号
罪犯吴乃林,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山新村三组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乃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乃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1 号
罪犯吴亚保,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港门镇清寨村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亚保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亚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2 号
罪犯杨积馨,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五星村委会瓦窑岭村五队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积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27年10月10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八被告人连带责任赔偿四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二十八万四千三百五十六元零八分。宣判后,被告人杨积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0)桂刑一复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7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0.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积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3号
罪犯甘维中,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以(2005)合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甘维中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追缴贪污款四十二万八千七百零七元五分,挪用公款五万八千三百六十五元七角六分,退赔侵占的六万七千二百八十元七角五分。宣判后,被告人甘维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12月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余刑至2021年7月1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维中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4号
罪犯林森,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朝阳路九巷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止,主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森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8日以(2011)北刑二终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8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5 号
罪犯赖国?,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旧州镇长基村委会立新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灵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国?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03月27日至2018年09月26日止,主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赖国?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27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2013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9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国?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6 号
罪犯龙志华,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以(2009)贵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志华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至2028年7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龙志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0)桂刑经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27年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做好稿件编辑工作,经常超额完成任务。(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7 号
罪犯易瑞贵,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城南一路三里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易瑞贵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止,责令退赔人民币三十七万六千零五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1.1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瑞贵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8 号
罪犯黄廷洪,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政府第二宿舍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廷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止,主犯,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黄廷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6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廷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49 号
罪犯黄发章,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越州大道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钦北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发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止,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发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1)钦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十五、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发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850 号
罪犯李培高,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佛子镇睦象村委会大塘村7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培高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培高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减刑二年,余刑至2015年10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年纪较大,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0.7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培高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北监假字第4号
罪犯廖金禧,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财政局职工宿舍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金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廖金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至2016年11月12日止,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是罪犯值星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惩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6.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金禧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北监假字第5号
罪犯宾子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东站东路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宾子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宾子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北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以被告人宾子源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物料收发员,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6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宾子源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9 号
罪犯蓝庆德,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前进路35号。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9日以(2001)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蓝庆德犯抢劫、故意杀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25日起,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1月25日以(2001)桂刑复字第5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人蓝庆德判决不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5年6月2日减至无期徒刑,2007年8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7月19日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余刑至2025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蓝庆德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