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57-8号
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57-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