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的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10-13 17:04:4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57-7号

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5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返还预付货款67485.50元及仲裁费4253.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联系我们

  • 电话:0779-3963035
  • 案件咨询电话:0779-3963205、0779-3963206、0779-396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