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57-7号
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峰木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5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返还预付货款67485.50元及仲裁费4253.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相应的申请执行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