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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寻衅滋事砸店伤人获刑
作者:黄雪  发布时间:2014-08-21 17:53:56 打印 字号: | |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定一伙同他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赵定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定一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赵定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8月14日上午11点,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法对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赵定一做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定一与“阿二”(在逃)等人先后聚集在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港口路某网吧旁,随后该伙人来到某担保有限公司门前。赵定一、黄广旭(在逃)、“阿二”等人以钟广与黄广旭有纠纷为由,借故生非,赤手或持械对钟广、王兴伟、陈文健、劳志坚等人进行殴打,致王兴伟颈前部、劳志坚左腹部、陈文健右胸胸骨、左腋下、左大腿等处受伤,钟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兴伟、劳志坚、陈文健的伤已构成轻伤。随后被告人一伙持砖头、酒瓶、塑料凳、塑料瓶等物砸向该担保有限公司的玻璃门、玻璃墙、茶几等物品,并致其毁坏。经估价,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87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定一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只是掷过塑料瓶”。经查,被告人赵定一伙同他人借故生非,赤手或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银海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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