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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拳、李阶剑等人《提请减刑建议书》公 示
  发布时间:2014-08-07 16:40: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农拳等130人及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报请罪犯陈清林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北海监狱及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93 号

罪犯农拳,男,1992年5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都康乡永隆村三旧屯0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94 号

罪犯黄海,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中心村委会大水口四队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5 号

罪犯朱开湖,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那黎村委会岳山村一队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开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至2015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6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开湖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6 号

罪犯钟全丁,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那葛村委那怀村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全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全丁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7 号

罪犯姚志宏,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兴仁街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姚志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8.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志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8 号

罪犯卢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桂坝村上江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成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9 号

罪犯曾祥东,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林圩镇林圩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以(2007)兴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祥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1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 2013年6月减刑二年三个月,余刑至2015年6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0 号

罪犯冯桂明,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宝贤村岜马新屯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桂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桂明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1 号

罪犯刘德艺,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文明路。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德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66.03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德艺予以减刑十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02 号

罪犯赖增相,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旧州镇张高村委会花啦队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增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增相予以减刑一年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3 号

罪犯韦钟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水营村那谢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钟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钟强予以减刑十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4 号

罪犯邓炜,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周鹿镇周鹿村老朝南屯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炜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05 号

罪犯宋廷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六新村委会新书房村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宋廷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8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廷建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06 号

罪犯黄汉斌,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桐棉乡那犁村谭白屯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汉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汉斌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7 号

罪犯刘荣远,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黄竹塘村那里丈组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荣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主犯,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尚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荣远予以减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8 号

罪犯颜东,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旱塘村冲炮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主犯、累犯,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6.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东予以减刑四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09 号

罪犯廖宁,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村菠萝根组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9.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宁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0 号

罪犯赵明基,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中路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兴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明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明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27日以(2007)南市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3年4月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明基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1 号

罪犯熊俊,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板棍乡康宁村英怀屯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俊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5日至2015年3月4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熊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崇刑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2 号

罪犯梁成钢,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进结镇茴利村上积屯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成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成钢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13 号

罪犯谭新龙,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县(瑶族自治县)羌圩乡坡马村栋二屯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新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新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4 号

罪犯赖权,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武德乡国营龙北农场四块地分场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止,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万七千零七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权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5 号

罪犯叶润有,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碰港村油甘坪组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润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16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判决,判处叶润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自2012年6月7日至2014年10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润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6 号

罪犯陈衍海,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能村村委会彬彬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衍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衍海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17 号

罪犯陈宏,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亭洪路31号4栋4楼116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万元,二被告共同退赔十二万九千八百九十六元,三被告共同赔偿十万一千五百三十九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8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1年12、2013年6月减刑四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宏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8 号

罪犯张作林,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陆屋镇石子岭村委会金谷岭村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1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作林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作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5日以(2007)钦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重新判决被告人张作林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四千四百四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2012年9月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4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作林予以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19 号

罪犯李阶剑,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永安路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阶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李阶剑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2013年3月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10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阶剑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0 号

罪犯李华威,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白龙村大村组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华威犯盗窃、掩饰、隐瞒非法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威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1 号

罪犯吴政平,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普林村委会石龙坪村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政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无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政平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2 号

罪犯潘忠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渌一村委会5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忠生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1日1止,主犯,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一万七千四百一十七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6月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忠生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3 号

罪犯付光铣,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龙坪居委会8组。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以(2007)浦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付光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1月获减刑二年,余刑至2015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1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光铣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4 号

罪犯周才点,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林逢镇平洪村那支屯。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9日以(2000)百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才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五千八百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15日以(2000)桂刑终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1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3年3月1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自2003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2006年3月、2008年1月、2010年5月、2012年6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五年二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才点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5 号

罪犯许学信,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洞靖乡那峨村大初屯20号。广西壮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学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一万一千一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学信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6 号

罪犯黄文贵,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江州镇板崇村派岸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10月18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贵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7 号

罪犯黄志福,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垌美农场十二队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福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5日至2014年10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福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8 号

罪犯廖品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石板田雅美好饲料有限公司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品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品超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29 号

罪犯龙树稳,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贵明村十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2日以(2007)东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龙树稳犯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五千二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6月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树稳予以减刑一年八年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0 号

罪犯刘永丕,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会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永丕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27日至2017年8月26日止,主犯,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永丕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31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丕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1 号

罪犯黄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梅龙村大碗屯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2 号

罪犯侯武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南一里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侯武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四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6.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武奎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3 号

罪犯廖百成,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彬塘村委会南蛇塘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10)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百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6月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5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百成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4 号

罪犯黄思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丽光华侨农场场部侨安路医院小区1幢。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思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5年3月28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思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5 号

罪犯邓发喜,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佛堂村红一组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发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发喜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6 号

罪犯唐国雄,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万德村冲也口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雄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7 号

罪犯全建忠,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大平山镇陈村十八队5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全建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2.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全建忠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38 号

罪犯林焕,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石窝镇上珍村沙塘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以(2009)北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 2013年6月减刑三年,余刑至2015年9月4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焕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39 号

罪犯韦庆科,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弄怀屯二队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庆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9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庆科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0 号

罪犯黄锐,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平六村委会麓表湖湖西村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锐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1 号

罪犯廖熙繁,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横路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熙繁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熙繁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2 号

罪犯郭应钦,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牛路村大碰上组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应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9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应钦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43 号

罪犯黄琦,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村委会圩地坝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琦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26日以(2006)钦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1月、 2011年5月、 2013年3月减刑四年,余刑至2015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琦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4 号

罪犯吴学川,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陆屋巷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学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止,从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学川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零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5 号

罪犯苏言迁,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解放街1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以(2006)江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言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4月3日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至2015年4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身患严重疾病,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克服其身患疾病的困难,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言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6 号

罪犯唐光焕,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丹竹江农场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光焕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焕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7 号

罪犯钟良,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张黄镇罗家村委会山子垌村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0日以(2006)浦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3年1月减刑二年五个月,余刑至2015年10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0.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良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8 号

罪犯连仁杰,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溪底岭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以(2012)钦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连仁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连仁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49 号

罪犯肖勇刚,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滨河路滨西居委会5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以(2007)钦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肖勇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止,团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9日减刑一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6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勇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50 号

罪犯张伟光,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鹅溪里大路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以(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伟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伟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7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9月、2011年12月、2013年6月减刑四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8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51 号

罪犯杨成坚,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油麻镇大中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以(2002)第1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成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1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赃款一千三百三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8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5年6月22日减刑一年,余刑至2015年5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52 号

罪犯黄世现,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贺山村民委中福村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世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53 号

罪犯陈荣锋,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卫东路二巷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荣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用于犯罪的“诺基亚”手机一部,毒资一百七十二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锋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54 号

罪犯唐上忠,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山中村冲粟组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上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4年12月8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上忠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55 号

罪犯黄家胜,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西长华侨林场上屯分场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家胜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4年10月1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1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胜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56 号

罪犯覃远先,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上团村委中旺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6)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远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5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2年3月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远先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57 号

罪犯华超治,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宜区小平阳镇东南村民委边花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华超治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2日至2017年9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4.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华超治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58 号

罪犯王立富,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新基村新基四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立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3日以(2010)防市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7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3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59 号

罪犯辛永忠,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杨柳井乡龙哈村委会下牛厂小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8日以(2005)百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辛永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4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五千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辛永忠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1月1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辛永忠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0 号

罪犯黄彦瑜,男,1988年2月4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马路镇火光农场十二队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彦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彦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1日以(2010)防市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1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彦瑜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61 号

罪犯翟远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西陵村委六琴村二十五队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6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翟远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被告人翟远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7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013年1月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4年10月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8.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翟远强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2 号

罪犯郭风云,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寮村委会李中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风云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风云予以减刑十一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63 号

罪犯刘树艺,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长沙村5队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树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罚金六千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四百六十元,二被告共同退赔三千五百五十六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重新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10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树艺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4 号

罪犯唐建国,男,1987年4月8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乡旧街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建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9.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国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5 号

罪犯李托,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华加村万峙屯。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6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2013年1月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5年10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托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6 号

罪犯谭超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老温村委11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超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1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11月、2010年10月、2013年1月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超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7 号

罪犯何深双,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插排尾社区三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深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深双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8 号

罪犯俸刚,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恭城县莲花镇上板脚村1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0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俸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69 号

罪犯陆友奇,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屯笔村委会米立村一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友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9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友奇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70 号

罪犯张锦裕,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根子镇立石东坑村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锦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8月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裕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71 号

罪犯韦超群,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录镇那排村上里组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超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4.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超群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72 号

罪犯卢忠旺,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筏埠村委会江北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4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忠旺犯窝赃、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7月、2011年12月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表扬、2012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0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忠旺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73 号

罪犯邓发爱,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委16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5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发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退出赃款二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1年12月减刑二年八个月,余刑至2016年5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发爱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74 号

罪犯欧善达,男,1993年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那陈镇文林村晚里坡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善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5日至2015年5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欧善达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5年5月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善达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75 号

罪犯吴帆,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那凭村三面充队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以(2008)钦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零七十五元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吴帆等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二十三万八千二百元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3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帆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476 号

罪犯陈华,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东兴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以(2006)钦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赔偿金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八百五十四元四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 2013年4月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8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77 号

罪犯欧传登,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川江村委塘城头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欧传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传登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78 号

罪犯韦亚冬,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华侨农场第二作业区五村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亚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亚冬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79 号

罪犯胡杰,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兰花园12栋3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1日以(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杰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5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5日以(2007)玉中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6月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8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杰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0 号

罪犯叶华清,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文锋办事处进步一巷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以(2005)钦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华清犯绑架、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叶华清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桂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 2012年9月减刑二年六个月, 余刑至2018年10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华清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1 号

罪犯王兴兴,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黄关镇黄关村罗盘洞屯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以(2008)灌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兴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13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7.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兴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2 号

罪犯梁立航,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天安村委屯额村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立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立航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立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3 号

罪犯朱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跃进路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维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朱艺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2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4.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艺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84 号

罪犯詹少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白沙镇沙陂镇良村村委旱角队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詹少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1月、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詹少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5 号

罪犯黄国二,男,1978年5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屯兴街1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国二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桂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0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6 号

罪犯钱洪耀,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教育路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钱洪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2月记过, 2012年3月记功、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洪耀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7 号

罪犯陈广生,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马坡村杉山1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以(2006)玉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6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9年4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生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8 号

罪犯黄伦山,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子财西大街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伦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8年8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山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89 号

罪犯钟国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荣军路第三居委会国泰花苑7栋3-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以(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钟国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玉中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国强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0 号

罪犯林秋彬,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中山西路1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秋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4月警告处分,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4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秋彬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91 号

罪犯梁富均,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强村委会米罗村0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6日以(2006)合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富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富均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2 号

罪犯徐锡亮,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小峰农场那邓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锡亮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交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锡亮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3 号

罪犯韦兆来,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陆屋巷16号。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兆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兆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4 号

罪犯陈立轩,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东角村会众场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立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轩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5 号

罪犯周继富,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天堂村委会三角塘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继富犯抢劫、非法买卖枪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止,团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2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7月、 2012年9月减刑二年六个月, 余刑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继富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96 号

罪犯冼秀富,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农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8日以(2000)北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冼秀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四万一千七百五十元。宣判后,被告人冼秀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1年3月14日以(2001)桂刑终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2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6年3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2010年1月、2012年6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20年8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1.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冼秀富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497 号

罪犯张培立,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鲤鱼江村东一组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以(2009)防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培立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0年8月受禁闭、2010年12月受警告。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8.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培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8 号

罪犯廖佰聪,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端田村委会饭包底村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佰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5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佰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499 号

罪犯黎念恩,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定计村计东坡7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以(2007)南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念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20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5.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念恩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0 号

罪犯韦二传,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六虾村委细六屋村二队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二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3.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二传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501 号

罪犯陈永辉,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那勉村新屋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8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2 号

罪犯蒋巧维,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加高村渠皇屯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巧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1月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巧维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3 号

罪犯李兴凯,男,1975年5月3日出生,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八村二组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兴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凯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504 号

罪犯吴伟富,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7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伟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清)4被告共同退出赃款一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伟富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5 号

罪犯石小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西坎村委会石屋村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石小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6日以(2010)北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5月10日减刑一年, 余刑至2023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改造之星、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小明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6 号

罪犯蒙肇来,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邓家村委会九队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钦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肇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被告人连带责任在其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肇来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7 号

罪犯吴超整,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妙镇联合村那沟屯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超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二千二百七十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超整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8 号

罪犯张远家,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古城村委古城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8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远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远家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5月18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6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自2007年11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2011年6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余刑至2024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远家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09 号

罪犯林国泰,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3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国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4年8月2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三千元),已退出全部赃款一万二千五百九十六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国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0 号

罪犯黄胜凯,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东靖路水产局宿舍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以日(2010)上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胜凯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主犯、累犯,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胜凯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1 号

罪犯刘杨丕,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新联村委会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杨丕犯绑架、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至2026年8月2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31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2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25年1月2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5.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杨丕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2 号

罪犯林贵阳,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彩街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贵阳犯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贵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1)桂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其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12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贵阳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3 号

罪犯陈铭波,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平旺街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铭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25年8月8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5年8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7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铭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4 号

罪犯巫尝东,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尝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制衣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尝东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5 号

罪犯黄富明,男,1993.07.25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黄竹村上车组12号。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06.15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富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26年11月1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11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富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6 号

罪犯黄俊杰,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1号6栋1单元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以(2007)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俊杰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5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俊杰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7 号

罪犯唐国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江畔明珠小区10栋2单元304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退出赃款六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国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7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8 号

罪犯韦成,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朗江屯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以(2011)青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9日至2016年3月8日止,责令退还被害人南宁塞盟数字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九万二千六百九十一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2月18日对罪犯韦成申报假释不予假释的裁定,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3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负责协助民警管理监区罪犯零花钱,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成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19 号

罪犯杨凡,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广林场岜僚站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凡犯伪造货币、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改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凡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520 号

罪犯蒋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漂塘钨矿漂塘坑口17栋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蒋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21日以(2007)桂刑经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蒋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9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1.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星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北监假释字第 2 号

罪犯王家达,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东路2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家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04月28日至2017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桂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7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4)北监假释字第3 号

罪犯廖百春,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杨屋村八一村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百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止,2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千八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7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3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百春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北铁矫减字(2014)1号

社区矫正人员陈清林,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草标塘村三队100号,户籍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草标塘村三队100号。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4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止),后在北海监狱服刑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以(2008)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2011年7月22日经广西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首次保外就医,2012年7月13日经批准第一次继续保外就医一年,2013年7月13日经批准第二次继续保外就医一年,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现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14年7月21日止。

社区矫正人员陈清林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如下表现:在发现涉嫌犯强奸罪的在逃人员袁某某的行踪后,于2014年4月24日22时许电话向南康边防派出所举报。当日23时许,由陈清林带路,南康边防派出所民警在铁山港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草标塘村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抓获归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陈清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司法局

2014年5月27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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