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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瞒天过海窃空岳父银行卡
作者:韩伟怡  发布时间:2014-08-05 11:43:38 打印 字号: | |
  2014年7月16月,银海法院对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先通过正常借款手段获取被害人林某的银行卡密码,接着通过调换方式取得银行卡,骗取岳父林某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九千六百六十六元返还被害人林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13年5月间向其岳父林某借款,因林某把一张广西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桂盛卡交其到银行自行取款而获知并记下该卡密码。同年6月6日,吴某以需记下信用卡卡号以方便日后打款归还为由,诱骗林某将上述信用卡交其手上,其间,吴某趁林某不注意,秘密将一张事先用他人身份证办好的信用卡与被害人林某的信用卡进行调换后交还林某。此后,被告人吴某持林某的信用卡进行提取现金及刷卡消费,合计89666元,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不当。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被告人吴某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时的行为定性,以“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盗窃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直接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结合本案,被告人吴某先通过正常借款手段获取被害人林某的银行卡密码,接着通过调换方式取得银行卡,最后吴某持银行卡和密码秘密窃取林某在银行的存款。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和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银海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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