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家住江苏省无锡市的朱XX来到铁山港区出差,不料遭遇车祸身亡,其家人悲痛万分,因为赔偿问题与事故责任方协商不下,遂向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民庭为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切实以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减轻当事人诉累,利用电话、电子邮件调解“背靠背”调解,日前分别将调解笔录、调解书邮寄到江苏,避免了受害人朱XX的家人来回奔波的麻烦,成功调解了一件远隔千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朱XX为某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4年3月1日11时许,在北海铁山港区兴港镇某交叉路口,被告廖文琨驾驶桂N67162重型货车与受害人朱XX驾驶的桂NH303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朱XX当场死亡。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山港大队认定:廖文琨驾驶装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施工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朱XX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廖文琨、朱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前,被告廖文琨与被告辉宏钦州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将桂N67162重型货车挂靠被告辉宏钦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该车辆登记在被告辉宏钦州公司名下。被告辉宏钦州公司为桂N67162重型货车向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发生后,被告廖文琨先行垫付原告经济损失费5万元。
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居于外省、路途遥远的现实情况,为减轻诉累,在通过电话调解、信息联系、电子邮件确认等数个来回后,各方当事人被主办法官不怕麻烦、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所感动,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351083元;在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内免赔金额人民币28708.3元由被告廖文琨赔偿给原告。接着主办法官专门拟定了一套调解方案,先制作一份调解笔录,由被告方在调解笔录签名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原告方(受害人朱XX的家人),待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寄回后,主办法官依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再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名寄回,最后通知被告前来签名确认。原、被告各方对这套调解方案非常赞成,受害人朱XX的家人更是连声对主办法官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困难的这一做法表示衷心感谢。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民庭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时刻牢记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用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实质,一心为民,情系百姓,在案件的处理上想方设法、历尽所能争取最大限度、最便捷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扎实全面推进践行群众路线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