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市纺织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