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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北海新海商贸公司、新疆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北海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公 告
  发布时间:2014-07-26 17:39:1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新海商贸公司、新疆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北海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已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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