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北海新海商贸公司、新疆宏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公司、北海鸿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中国交通银行北海分行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已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