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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港法院关注妇女儿童权益,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作者:李其靖  发布时间:2014-07-16 11:53:00 打印 字号: | |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自2011年创建以来,充分利用和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作用,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强化涉妇女儿童案件审理和维权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妇女儿童提供便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7月10日,该院民事审判庭又调解成功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2012年7月23日,陈某(男)与罗某(女)经铁山港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儿子小睿由罗某抚养,抚养费由罗某自行负担。之后,陈某及父母因探望小睿之时间、地点与罗某意见不合产生矛盾。2014年6月,陈某作为原告以前妻罗某拒绝其探望婚生儿子小睿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儿子小睿改由自己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小睿自父母离婚后两年来一直随着被告罗某生活,母子感情深厚,而且罗某是个幼儿园老师,对小睿抚养教育尽职尽责,小睿在母亲的精心抚育下乖巧懂事,彬彬有礼,人见人爱。若强行改变此抚养关系,罗某可能在情感上接受不了而产生造成负效应,也不利于小睿的健康成长。 据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前调解时,利用“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特有职能,在环境温馨的 “妇女儿童维权调解室”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解,耐心疏导原、被告敞开心扉。原告陈某陈述被告罗某拒绝其探望儿子主要是由于双方沟通不良而造成的误会,并非罗某故意为之。法官利用此为突破口开导陈某,作为父亲,应该考虑女方与儿子之间的情感基础好,特别是女方是个幼儿园老师对教育孩子比较有利,希望陈某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为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又教育罗某说,陈某作为父亲,具有探望儿子的权利,罗某应该主动让儿子与陈某联系,使儿子既得到母爱,也拥有父爱。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陈某不再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主动将起诉请求变更为探望权,罗某也表示会经常让儿子跟陈某见面。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1、原告陈某每月可以探望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小睿一次,探望时间双方电话协商决定,探望地点在被告罗某的居住地;2、原告陈某从2014年7月起,定于每月15日前向被告罗某的指定账户支付原、被告婚生儿子小睿的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调解成功后,罗某高兴的对法官说:“谢谢法官!案件的处理不但充分保障了我作为母亲的权利,也给我儿子的健康成长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原告陈某的母亲也表示:“其实我们一家主要是气不过他们不给我们看望小睿 ,现在协商好了,知道法官是真心为小孩好,我们也不是不讲法理的人。”

  铁山港法院的民事法官认为,虽然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易于审理,但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妇女儿童权益,在审理中还是下功夫、细思量,力求各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将“妇女儿童维权岗”打造成为实事化维权的有效载体,塑造成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的服务品牌,为进一步推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铁山港法院
责任编辑:李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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