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赵俊、鲁祖六、杨元、彭信毅、赵昌友、何德勇: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圣大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09)北执一查字第63-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路以东新世纪大道以南2007-1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续封期限为一年(从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