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女,抚养费咋办
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婚姻观念的转变,非法同居、试婚、私生子等现象已屡见不鲜,虽然不是非常普遍,但是也日益增加。可是,当这些同居情侣分道扬镳,他们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小孩的抚养又由谁负责呢?日前,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各自自行抚养非婚生子女。
出生于1983年10月的陈某(女)与出生于1979年11月的钟某在1998年年初认识不久之后便恋爱同居,1998年11月生育长女。长女出生之后一个多月,钟某与陈某虽然于1999年1月1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1月生育长子,2005年11月生育次女。由于两人开始同居时年纪轻轻,性格不合,争吵时有发生,随着孩子的依次出生,双方的感情并未因此而更亲密,反而使争执越演越烈。2011年11月,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遂离开钟某家中外出打工,两人的爱情走到了终点。三个小孩一直跟着奶奶生活。钟某刑满出狱后,于2014年3月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将陈某告上法庭。诉讼中,陈某以在外打工无法到庭诉讼为由,全权委托其母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生育的长女、长子由钟某直接抚养,次女由陈某直接抚养,抚养费各自自行负担。
本案绝非个案,当今社会未婚同居者越来越多,部分恋人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也引起了很多法律与道德上的反思,且不论钟某与陈某这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仅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容置疑的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是一个客观并严肃的话题。因此,对待恋爱、对待非婚同居,都应尽可能地保持理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婚生子弊端的宣传,减少未婚生子的现象,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