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海法院禁毒日前夕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为了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华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6月25日下午16点,在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王海娟郑重地宣布了以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包华辉经与吸毒人员叶小振联系后,分别与2013年3月初、3月中旬,先后两次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明基市场附近将0.6克毒品氯胺酮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小振。2013年4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包华辉经与叶小振电话联系后,携带一小包重1.2克的毒品氯胺酮窜至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新村银新东路6号路牌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时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毒品氯胺酮1.2克及作案用的苹果牌手机一台。被告人包华辉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贩卖毒品的罪犯苏永达。上述事实,被告人包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