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开庭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赖其昌等69人减刑案件《提请减刑建议书》公 示
  发布时间:2014-06-24 22:14:1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赖其昌等69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4 号

罪犯赖其昌,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菱角镇黄大捕岭头顶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以(2005)海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其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5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 2013年3月获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1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其昌予以减刑六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5 号

罪犯覃远彩,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上团村委中旺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以(2006)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远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3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1月、2011年1月、2013年4月获减刑三年十个月,余刑至2015年4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4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远彩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6 号

罪犯黄文光,男,198一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上柳屯二队0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文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光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27 号

罪犯章太东,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北营居委会雷大平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7日以(2004)钦南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章太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宣判后,被告人章太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8月16日以(2004)桂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9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9月、2012年3月获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 65.46 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太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8 号

罪犯黄万挺,男,1980年4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镇龙村赖包坡屯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江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万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6.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万挺予以减刑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9 号

罪犯黄志南,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华兰乡华兰村贡口屯1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志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7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志南予以减刑三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30 号

罪犯黄斌,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北彩街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7日至2014年11月16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1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6.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31 号

罪犯洪俸声,男,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高沙村高沙组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洪俸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重新判决,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2)防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判处洪俸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自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7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8.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俸声予以减刑一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2 号

罪犯李继胜,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林场29平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继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3.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继胜予以减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33 号

罪犯石祖员,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那天花村花一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祖员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祖员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4 号

罪犯黄加兵,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坝龙村委底昂2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7日以(2004)海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加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7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加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2月22日以(2005)北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月、 2010年5月、2012年6月获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兵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5 号

罪犯李添,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竹园社区防江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3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添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36 号

罪犯陈德任,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木麻根村委会甲云地村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德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2日至2014年8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8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任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7 号

罪犯黄航军,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天桥西路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以(2007)青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航军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航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8日以(2007)南市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2013年3月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5年4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航军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8 号

罪犯梁高业,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那隆镇灵一村委会七队长麓村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高业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至2015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在案人民币扣押在案人民币五千零六十元抵罚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5年8月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高业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39 号

罪犯钟成德,男,198一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长山村碰沟尾组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东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成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成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40 号

罪犯黄福仪,男,198一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凭祥镇柳班村上柳屯三队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龙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福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福仪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41 号

罪犯黄集,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杆青村角笃屯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9日至2014年11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4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集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42 号

罪犯梁仕权,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四都镇梅州华侨农场胶东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以(2005)南市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仕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0月27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 2012年3月获减刑三年四个月,余刑至2016年7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仕权予以减刑二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3 号

罪犯陆石安,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太平社区北街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陆石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石安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4 号

罪犯华盛观,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凤山县乔音乡久隆村林光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华盛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从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5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华盛观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5 号

罪犯黄行贤,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六甘屯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上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行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8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行贤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6 号

罪犯冯春廖,男,1980年4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上映乡上美村伏山屯0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春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7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赔人民币二万八千六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1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春廖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7 号

罪犯李振雷,男,1982年9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仕民村谷更屯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振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止,从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9.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雷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8 号

罪犯杨清凯,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昌墩村百细一队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清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杨清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凯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49 号

罪犯吴德新,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新街10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以(2005)钦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德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四百三十四元八角六分。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27日以(2005)桂刑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 2010年8月、 2013年1月获减刑三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德新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0 号

罪犯黄健,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朝阳路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健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健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1 号

罪犯谭华平,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坡头村委会康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以(2006)青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华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9月、2011年12月获减刑三年,余刑至2016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华平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2 号

罪犯史高飞,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林县白圩镇龙楼村长岭庄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史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0.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史高飞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53 号

罪犯黄西西,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高福村菜元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西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赔偿被害人一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西西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4 号

罪犯何云锋,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火禄村委会火禄村2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以(2007)银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云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何云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北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重新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12月、2011年9月、2013年4月获减刑四年四个月,余刑至2015年6月3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锋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5 号

罪犯陈洲,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龙安镇龙安村龙胆五队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洲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洲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6 号

罪犯赵世杰,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炮台村炮台脚组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世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4年9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世杰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7 号

罪犯罗力彰,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环城东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力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累犯,宣判后,被告人罗力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罗力彰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慧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已经赔偿二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3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力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8 号

罪犯?祖烁,男,1978年8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水营村小学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祖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6)桂刑经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祖烁的原判刑期。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3月获减刑二年十个月,余刑至2016年11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5.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祖烁予以减刑二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59 号

罪犯覃记炮,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高安乡杨村村民委温村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北刑初少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记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6日至2014年12月5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6.3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记炮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0 号

罪犯韦景果,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广元村那马屯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景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赔偿被害人三千元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景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61 号

罪犯覃鸿区,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桥板乡良老村纳马屯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鸿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并处罚金二万元,被收缴的一万元及退出的二万二千元返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1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0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鸿区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62 号

罪犯吴成初,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区鸡丁头村委丁头大村3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以(2008)钦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成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吴成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10日以(2008)钦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0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成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63 号

罪犯刘盛国,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大沙村书房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盛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2日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盛国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4 号

罪犯郑久玲,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西郑庄东南区八排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以(2005)北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久玲犯抢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月、2010年1月、2012年9月获减刑三年八个月,余刑至2018年1月1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9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久玲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5 号

罪犯邓照,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西?罢蚬埠痛迤咦椤9阄髯匙遄灾吻?绷魇腥嗣穹ㄔ河?008年11月6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至2019年2月1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9月2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8.1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照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6 号

罪犯宁如山,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莲塘村委荔枝山村新村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以(2012)银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宁如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止,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已经赔付),团伙。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6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如山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67 号

罪犯黄宏全,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那大村石了经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4日以(2007)钦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26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18年3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全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8 号

罪犯林大伟,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大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8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大伟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69 号

罪犯庞贤斌,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高山村马石埠一队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贤斌犯抢劫、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止,团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3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 2012年9月获减刑二年七个月, 余刑至2018年9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贤斌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70 号

罪犯邓延才,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福旺镇福旺村委会简头村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延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七分。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19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0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延才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1 号

罪犯李海波,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上金乡中山村旧街二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海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海波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28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9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表扬、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72 号

罪犯卢辉玉,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那桐镇向阳街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辉玉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卢辉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20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辉玉犯抢劫、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月8日减刑一年,余刑至2018年12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0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辉玉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3 号

罪犯苏祖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富村新屋组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祖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祖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4 号

罪犯蔡茂琼,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秦屋山村委会二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灵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茂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1998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蔡茂琼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5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6.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茂琼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5 号

罪犯梁政雄,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三仑村新品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新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政雄犯抢劫、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4月、2011年12月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20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9.6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政雄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6 号

罪犯石明专,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三门滩村委三门滩村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明专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6月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1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明专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377 号

罪犯陈发,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以(2007)南市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22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被告人陈发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9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0年5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78 号

罪犯黄日南,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冲孔村上二组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5日以(2010)防市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日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从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日南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79 号

罪犯黄图权,男,1990年4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珠砂港福港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图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止,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四角七分。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21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8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图权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0 号

罪犯邓海林,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塘岸镇蟠龙村华一组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玉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止,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7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3日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21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2.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海林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81 号

罪犯秦业旗,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灵城镇三海村委会明塘村。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业旗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7月29日至2025年7月28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万九千零四十五元一角,退赔摩托车损失费三千六百七十三元。宣判后,被告人秦业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15日以(2006)钦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7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9月、2010年12月、2012年9月获减刑三年九个月,余刑至2021年10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2.5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业旗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2 号

罪犯邓远会,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南乐村委会新铺村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一年8月31日以(2011)银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邓远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远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3 号

罪犯刘朝生,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伯劳镇彭屋村委会有马三队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以(2011)灵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朝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2日至2022年2月21日止,团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20日以(2011)钦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2年2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生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4 号

罪犯黄宏明,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美隆组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宏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23年1月13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5.2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宏明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5 号

罪犯唐文杰,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朝南乡沛田村九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以(2005)南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文杰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金一万元,移送松下EB-GD55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5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5月、2012年9月获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23年1月2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文杰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6 号

罪犯唐国固,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教良村冯屋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国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3年4月20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5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国固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7 号

罪犯陈明明,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那隆镇清水降村委会三队保子塘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8 号

罪犯黄武森,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钦州港水井坑村委会佛子坳村佛二队14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以(2011)东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武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2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7.4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森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89 号

罪犯黄全财,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那连村冲墩组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全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2.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全财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0 号

罪犯叶文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委会大平岭村十九队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1)北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叶文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叶文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2日以(2011)桂刑三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余刑至2025年9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9.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文良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91 号

罪犯何升源,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升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至2026年11月1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扣押现金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4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升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392 号

罪犯庞启明,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钦州巷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合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启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带赔偿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元五角(个人已支付医疗费一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5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0.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启明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联系我们

  • 电话:0779-3963035
  • 案件咨询电话:0779-3963205、0779-3963206、0779-3963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