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执一查字第6-7号
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仕海与被执行人广西合浦金滩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执一查字第6-6号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该通知责令你公司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置你公司位于合浦县党江镇金滩1/2区774.25亩土地使用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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