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北法执字第24-2号
北海都乐康娱乐有限公司、北海化纤发展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与北海都乐康娱乐有限公司、北海化纤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1999)北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广西佳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已作出变更裁定。现因你两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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