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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公 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4-06-06 16:58:3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黄永东等109人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北海监狱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公示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黄永东,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江平镇万尾村二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东予以减刑九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16 号

   罪犯凌培贵,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富裕路200号107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以(2006)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培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凌培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月8日以(2007)防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4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5.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培贵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17 号

   罪犯黎学清,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竹山村委会石梯村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学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2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学清予以减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18 号

   罪犯黄昌明,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北仁街1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昌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19 号

   罪犯彭定友,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陂滕村委经口村天井组00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以(2006)合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定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6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11日止,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彭定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6月29日以(2006)北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 2012年6月获减刑二年九个月, 余刑至2015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0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定友予以减刑一年零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0 号

   罪犯邵艳飞,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邵庄村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邵艳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5.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艳飞予以减刑十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21 号

   罪犯黄色万,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杨梅角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色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色万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22 号

   罪犯兰雪红,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邵庄村2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兰雪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8日以(2012)桂刑经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雪红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23号

   罪犯林开拓,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塘岸镇独竹村下山组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开拓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止,主犯。宣判后,被告人林开拓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3日以(2008)玉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人林开拓判决不变。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2月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至2016年2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2.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开拓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4 号

   罪犯覃继永,男,1980年2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桥板乡古板村古板屯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继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7月1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继永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5 号

   罪犯凌尚权,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北江乡峙书村峙书屯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宁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尚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8月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6.5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尚权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6 号

   罪犯莫少伟,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太平镇公益村叫册屯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少伟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7.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少伟予以减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庞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双板村枯埋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庞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奖惩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菊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28 号

   罪犯杨建快,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田林县旧州镇平满村者树屯。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以(2006)田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建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2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快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29号

   罪犯农伟权,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先锋农场叫及分场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3)龙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伟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伟权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0 号

   罪犯苏欣柏,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江平村平钱四队。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以(2006)上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欣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5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1.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欣柏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1 号

   罪犯何常杰,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何屋巷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至2015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常杰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2 号

   罪犯黄译辉,男,1995年2月1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板细村板细圩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译辉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至2014年10月3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6.3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译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33 号

   罪犯陈锡才,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那漏村石江组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锡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3日以(2013)防市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对陈锡才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锡才予以减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34 号

   罪犯薛思海,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石塘镇井塘村委会十队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灵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薛思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28日以(2008)钦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1月、 2013年1月减刑二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3年第二季度监狱“改造之星”、2013年度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6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思海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5 号

   罪犯张金保,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思贤路73号3栋平房19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金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4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九千七百五十一元二角一分,已赔偿一万八千七百四十八元五角六分;赔偿原告人黄生荣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九百二十五元三角三分,已赔偿一万六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三分;赔偿原告人梁精慧各项经济损失二千七百四十九元六角,已赔偿二千零八十四八角一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保予以减刑五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6 号

   罪犯梁成幸,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新胜村委看牛坪十三队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钦北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成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梁成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钦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8.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成幸予以减刑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7 号

   罪犯曾祥勇,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水儿二队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银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祥勇犯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许家泽人民币十万零二千元,曾祥勇已退赔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曾祥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4日以(2011)北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对曾祥勇的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祥勇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38 号

   罪犯袁钦扬,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西营路西营三巷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以(2012)钦南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钦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袁钦扬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钦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5月28日 记过。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7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钦扬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39 号

   罪犯覃宝穆,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怀远镇甘村村三合屯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宝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1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覃宝穆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12日以(2011)河市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3.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宝穆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0 号

   罪犯莫谷先,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党江镇更楼村委会六队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以(2006)北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谷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至2016年7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莫谷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20日以(2007)桂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5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2.4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莫谷先予以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1号

   罪犯张燕文,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仁心村张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贵港去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以6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燕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2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5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4月、2012年9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5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3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燕文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2 号

   罪犯梁利民,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文明村那歪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4日以(2006)防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利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6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4月6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9月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5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3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利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3 号

   罪犯韦安和,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水营村坡尾组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安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止,主犯。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20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安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44 号

   罪犯韦丰伶,男,1984年6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易和村六甘屯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上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丰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至2015年2月26日止,附加剥夺政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韦丰伶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2月9日以(2011)防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丰伶予以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45 号

   罪犯谭甲,男,1994年7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新兴北路三巷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以 (2011)南刑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甲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9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未成年犯管理所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1.9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甲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零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246 号

   罪犯陈国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岗区兴港镇小马头村委小马头村一队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4月2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表扬。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6.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运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47 号

   罪犯陈钦,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河东路南四里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以(2008)北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8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8月29日以(2008)玉中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7.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钦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8 号

   罪犯郑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灵秀小区八巷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9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0.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迅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49 号

   罪犯黄贵龙,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花山路253号院212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贵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已支付)刑期自2012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5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贵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50 号

   罪犯黄同金,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逍遥村委獭陂村六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同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止,主犯,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同金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51 号

   罪犯梁启盘,男,1959年3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叫安村念堡屯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宁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启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7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启盘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52 号

   罪犯阳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邀集块村145号十一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阳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8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阳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防市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8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阳成予以减刑三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53 号

   罪犯陈武华,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县底镇上都村木坡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以(2005)容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武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追回赃款九万九千八百一十九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合计人民币十二万九千四百九十元七角三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0年1月21日保外就医,2014年1月24日保外收监。截止2009年12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华予以减刑七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54 号

   罪犯黄美耿,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在秒镇更所村更所屯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美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6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美耿予以减刑五个月零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55 号

   罪犯曾红兵,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宁家嘴镇塘坊村7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北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曾红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4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1月、2010年10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余刑至2015年3月1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4.7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红兵予以减刑十个月零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56 号

   罪犯邱志东,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东埔一村九组溪仔东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防市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志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1)桂刑经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重新判决,判处邱志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0.6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志东予以减刑八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57 号

   罪犯何显芹,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中站村委会文子冲村一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以(2005)合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显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5年11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4.9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显芹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58 号

   罪犯陈国海,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教育路一里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国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9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海予以减刑四个月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59 号

   罪犯王荣富,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垌中村冷垌头二组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荣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1.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富予以减刑七个月十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0 号

   罪犯黄超军,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良圻镇高沙村委高沙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以(2005)南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超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15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超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4月19日以(2005)桂刑复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6月共获四年一个月,余刑至2016年1月15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8.6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超军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1 号

   罪犯何明亮,男,1991年3月6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教育路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以(2010)防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1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0.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明亮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2 号

   罪犯钟华德,男,1993年2月4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佛堂村红四组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3)港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华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6.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华德予以减刑一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3 号

   罪犯黄长孙,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江州镇板麦村台村屯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长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已赔偿二死者丧葬费三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元及医疗费二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2.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长孙予以减刑二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4 号

   罪犯农伟祥,男,1994年7月4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委巴米屯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农伟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12月1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农伟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5 号

   罪犯黄善天,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富庶村旧六厘坡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以(2013)扶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善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7.7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善天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6 号

   罪犯蒙智锋,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左州镇中干村陇而屯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智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蒙智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31.1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智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7 号

   罪犯李涌,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龙门镇中南村委会山鸡囊村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浦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1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涌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68 号

   罪犯王祖雄,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马坡镇马坡村崔屋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以(2005)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祖雄犯抢劫、敲诈勒索、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五千九百六十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一万三千零一十四元二角三分。宣判后,被告人王祖雄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7日以(2006)玉中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9月、 2013年4月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余刑至2015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祖雄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69 号

   罪犯覃川维,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白山村民委老白山村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扶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川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一万七千六百九十九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4年8月23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4.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川维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70 号

   罪犯蒙林保,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江洲区左州镇中干村陇而屯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江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蒙林保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蒙林保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崇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29.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林保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1 号

   罪犯陈玉业,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9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以(2006)灵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玉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五万二千一百二十一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零四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0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9年7月、2011年6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四年,余刑至2015年10月24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玉业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2 号

   罪犯陈振奋,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新圩镇新圩一街三巷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以(2008)灵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振奋犯贩卖毒品、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责令退赔一万四千七百五十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2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 2013年3月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5年4月2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奋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3 号

   罪犯卢建雄,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沙万社区一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以(2010)港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卢建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3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6.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建雄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4 号

   罪犯刘爱新,男,1988年5月5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华路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爱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累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5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爱新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75号

   罪犯郑春涛,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盐灶村委会珠场坡村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春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2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44.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春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6 号

   罪犯梁恒庭,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杨充村村启队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0日以(2007)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梁恒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5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九万四千七百八十四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恒庭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26日以(2007)南市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13年1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余刑至2015年7月2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监狱表扬、2013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恒庭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7 号

   罪犯覃华北,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都康乡教惠村遂兰屯一队0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以(2013)天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覃华北犯非法持有枪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至2014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累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8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华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78 号

   罪犯黄胜涛,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那琴乡排柳村上英屯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胜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对黄胜涛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1月1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胜涛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79 号

   罪犯韦海峰,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叫安村那兰圩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以(2012)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韦海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5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彩灯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获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57.1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海峰予以减刑八个月二十五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80 号

   罪犯黄永林,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东山村天稔二组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防市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永林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6年7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0.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林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黄兴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陂角村委大罗坪村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兴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累犯,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3.3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源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82号

   罪犯郭永元,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灵山镇六泉村泉塘三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以(2008)容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永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止,主犯,累犯,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2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永元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廖熙明,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为村塘角组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熙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熙明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廖华标,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同安镇沙江村委马安山村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廖华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9.8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华标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85 号

   罪犯赖铭晨,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闸口镇庆丰村委会大王境村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铭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10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铭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86 号

   罪犯朱汝展,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江宁镇江宁村西冲麓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7号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汝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汝展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2日以(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二年四个月, 余刑至2018年3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20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汝展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7 号

   罪犯凌宗辉,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公车村卫国组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7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1.2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宗辉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8 号

   罪犯温秀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蒙竹村委会六蓬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以(2005)钦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秀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8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 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余刑至2017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1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秀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89 号

   罪犯王刚,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芝包乡下东汇村六社。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以(2007)玉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刚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4日以(2007)桂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8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2012年9月减刑二年六个月,余刑至2017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2013年积极改造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7.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90 号

   罪犯冯善豪,男,1994年3月8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屯强村委马岗村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善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1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8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善豪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91 号

   罪犯黄家贵,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岔河镇亦乐村九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以(2006)钦南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家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9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44.3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家贵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92 号

   罪犯黄源业,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烟墩镇三岔村委会沙木垌村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源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主犯,累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7月立功一次。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源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陈荣华,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东风农场陆?址殖÷?帜亚榷?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荣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荣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陈荣华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5月1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荣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94 号

   罪犯潘艺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宫保街宫保南四巷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艺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2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桂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9.9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艺俊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295 号

   罪犯陈昌平,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号8栋1单元602号房。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港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昌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至2018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主犯。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5.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平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96号

   罪犯黎广,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津木村石胫肚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以(2005)玉中刑一初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被告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纯强、黄秀英经济损失五万四千九百二十二元七角八分。(其中黎广承担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八元七角八分)。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2月20日以(2006)桂刑复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 余刑至2018年10月3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在2013年12月被严管一次。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8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广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297 号

   罪犯林小晶,男,1993年1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熟康屯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小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止,团伙,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8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3.64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小晶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98 号

   罪犯彭登,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雅里村上坡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2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6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四千二百三十八元四角八分。宣判后,被告人彭登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25日以(2007)桂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七个月,余刑至2018年10月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5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登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299 号

   罪犯陈汝林,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草江村委会京竹水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以(2007)钦南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汝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汝林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9日以(2007)钦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3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汝林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林志文,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康乐街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以(2000)北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志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已赔偿被害人六千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志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28日以(2000)桂刑复字第5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北海中级人民法院(2000)北刑初字第53号文。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1年2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3年6月9日减至无期徒刑,2005年6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8年7月、2010年10月、2012年6月共获减刑四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6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志文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黄忠懿,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木头滩社区一组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忠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主犯,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9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6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懿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02 号

   罪犯颜胜文,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56号保险公司宿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以(2005)江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胜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颜胜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12月27日以(2005)南市刑一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5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8月1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至2019年2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3.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颜胜文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吴绍山,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平联村委吴屋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以(2007)银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绍山犯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0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月2、2012年3月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9年4月27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监狱表扬、2012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17.9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绍山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温富武,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平福乡公安村平堪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以(2006)南市刑一初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温富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知喜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一千二百三十二元四角八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6月27日减刑一年一个月, 余刑至2019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8.2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富武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5 号

   罪犯陈忠福,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武鸣县南宁华侨投资区宁武农场永兴屯五组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13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忠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止,主犯,累犯。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9日以(2011)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0年2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4.5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福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6 号

   罪犯黄创业,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叫安乡那布村富龙屯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创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4月23日因余罪抢劫加刑一年十一个月,余刑至2019年8月3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8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创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07 号

   罪犯周健,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小平镇三德村外二队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以(2007)玉区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5月3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0年4月26日。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4.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健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8 号

   罪犯刘雾杰,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闸口镇新建一巷2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以(2007)海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雾杰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雾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北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9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1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1年3月11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50.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雾杰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09 号

   罪犯余玉巍,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委油中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7日以(2002)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玉巍犯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六万三千二百三十二元五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4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3月、2009年8月减刑二年十一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20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2.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玉巍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0 号

   罪犯凌琚,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良田村委九队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上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凌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止,主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84.3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凌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11 号

   罪犯冯继轩,男,1988年4年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沙江村委会大麓冲村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钦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继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金三万四千八百一十五元六角,个人已赔付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冯继轩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4日以(2008)桂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继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赔偿金三万四千八百一十五元六角。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26日减刑一年四个月,余刑至2021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年监狱积改分子、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7.4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继轩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12 号

   罪犯钟永辉,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南滨农场南华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以(2010)防市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钟永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钟永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桂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2月3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3.4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永辉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唐世鑫,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3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海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世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止,主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4.4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世鑫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4 号

   罪犯余国强,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中山路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防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累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1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7.1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强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5 号

   罪犯卜声誉,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1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以(2009)上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声誉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金二十一万九千七百八十二元六角。宣判后,被告人卜声誉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5日以(2009)防市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1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39.2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声誉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6 号

   罪犯卜盛宝,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崩塘村委百牛地村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以(2011)防市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卜盛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2年监狱表扬、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99.81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盛宝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黄仁巧,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茂石村茂垌九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陆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仁巧犯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经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1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12月7日减刑一年,余刑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2.03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仁巧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18号

   罪犯李道华,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县国营南平农场红旗管理区红星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以(2011)防刑一初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道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7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26年5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9.28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道华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19 号

   罪犯黄昌周,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那垌村那旺组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以(2011)防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昌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9日至2026年5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昌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月16日以(2012)防市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2.76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周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0 号

   罪犯吴汝剑,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乡点灯村桥头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以(2012)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汝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表扬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78.85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汝剑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巫德亮,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大?镇那蕾村屯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防市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巫德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至2026年8月22日止,主犯,累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3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奖励。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67.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巫德亮予以减刑一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北监减字第 322 号

   罪犯苏裕龙,男,1994年1月3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那湾村苏屋组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防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裕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至2014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6月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刑期未变动,余刑至2014年7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监区从事毛织加工,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裕龙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 2014 )北监减字第 323 号

   罪犯黄华德,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玉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以(2008)玉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华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六十八元二角五分。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31日以(2008)桂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2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6月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至2019年1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巨大危害,能做到认罪服法和悔罪,在改造中,该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教育,自觉学习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经常向管理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尚未发现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在管教警官的直接管理下,能按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坚持每天学习,认真整理内务卫生,并做到整齐划一,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能端正态度,服从劳动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服从工种安排。投入改造后,该犯能及时端正劳动态度,不管做什么工种,都能服从民警安排,认真投入到劳动改造中;(二)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钻研生产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技能,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另外,该犯还认真做好劳动生产机器及设备的维护工作,减少生产损耗;(三)坚持做到安全生产。该犯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作业,维护监狱正常生产秩序。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并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在空余时间还经常阅读各种有益书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奖情况

    该犯在服刑期间曾获得2011、2012年度监狱表扬,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截止2014年1月,该犯累计奖励分达106.27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的成绩,劳动态度端正,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四)、(五)、(七)项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德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以上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签署真实姓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公示对象在服刑改造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603室。

    联系电话:0779-3963273   邮政编码:536000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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