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海中院开展的“强制执行周”内,申请执行人朱某从北海中院领取了执行款2326173元,对北海中院执行一庭快速执行的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朱某与北海某建筑用品公司、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北仲裁字[2013]第41号裁决书,裁决北海某建筑用品公司、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共同偿还朱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仲裁生效后,北海某建筑用品公司、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不主动履行,朱某于2014年2月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黄志宇在接到执行案件后,立即着手通过北海市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询银行存款、查房地产登记、查工商、查车辆),经过努力,3月6日,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城支行的存款234万元。当天,执行法官就作出裁定,将上述款项划拨至执行法院帐户。随后,执行法官将本案经依法计算的执行标的数额,组织双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执行法院及时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朱某。
上述案件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快速执结,及时实现了申请人的巨额债权。这也是北海中院执行一庭执行工作的一个缩影。执行一庭在执行工作中,一贯注重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进行快查、快控、快处、快付,充分发挥执行查控系统网查财产的优势,加快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树立法院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