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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为遗产反目 法官明断“家务事”
作者:刘舒霞  发布时间:2014-05-22 16:24:45 打印 字号: | |
  母子为遗产反目 法官明断“家务事”

  

  为继承遗产,养子将养母告上法庭,母子对簿公堂,言辞激烈,最后甚至不惜解除收养关系,彻底反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包某诉被告何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为这对昔日母子厘清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务事”。

  何某与被继承人包某某是夫妻关系,包某是他们的养子,被继承人包某某与被告何某有一幢100.27平方米的房屋及一幅60平方米的拆迁回建地。因包某某长期患病在床,欲立下遗嘱处分上述财产,后经人介绍由律师代书遗嘱,将上述房屋和土地的各二分之一份额交由养子包某继承,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签名按手印。半月后,包某某病故,母子因遗产继承和分割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关系日益恶化,最后养子包某一纸诉状将七旬养母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和分割上述财产,养母何某也起诉至法院,解除了与包某的收养关系,至此,双方为遗产问题彻底反目。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何某认为遗嘱是原告包某伪造的,要求对遗嘱上的签名进行鉴定。经先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及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遗嘱上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该签名系被继承人病重时所书写,未能反映出正常的书写特征,与正常笔迹没有可比性为由复函称无法进行检验。鉴于被告何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被告何某意见较大,并多次在法庭上打滚哭闹,为此法院多次听取双方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房屋和土地的具体情况及何某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使用等情况,判决房屋归何某,由何某返还1/2的房屋价款给包某;上述土地使用权归包某,由包某返还1/2的宅基地款给何某,两相折抵后包某还应支付何某8565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至此,该起因遗产致使母子反目的遗嘱继承案件尘埃落定,但留给我们的却是值得更深层次的反思。
责任编辑:刘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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