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对欧振佑等11名被告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欧振佑及其妻吴冬英为主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被告人石昌洪等九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或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以罚金18万至1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以来,被告人欧振佑租用北海市郊一鱼塘,在鱼塘旁非法开设屠宰场,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再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运回其住处进行加工,部分销售给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用于制作肉巴出售,部分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等人,部分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2013年3月21日,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欧振佑住处进行检查,当场从冷藏柜中查获冷冻的猪腿、猪肉、排骨零碎肉等共1991斤。公安人员还从该住处当场提取销售单据5张、被告人吴冬英记录的销售单据13张,经统计,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共计销售病死猪肉16113斤,销售金额达96553元。
经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送检的1991斤猪肉样品检出大肠杆菌病、沙门氏菌。案发后,上述病死猪肉被当场扣押并移交有关部门销毁处理。
2013年3月,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也先后被查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几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明知病死猪肉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共同收购加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销售明知或应知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销售的猪肉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为不法谋利而去购买加工再向社会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的罪名成立。
在本案中,欧振佑、吴冬英、欧敏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振佑、吴冬英、欧敏、石昌洪、莫肇梅、龙家英、韦芳园、包敏、吴志燕、黄耀福、廖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