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长给力调解 难案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申请人北海市金港物业公司清算组从北海中院领取了执行款177万元。申请人非常高兴,对北海中院执行局李全文局长所倾注的心血表达了深深的谢意。一件可能引发各方对抗的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和谐解决,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海市金港物业公司清算组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还款协议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区高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桂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应付给北海市金港物业公司清算组的320万元土地款,在2011年11月10日前付100万元,2012年2月10日前付100万元,余款120万元在2012年6月10日付清。如不如期付清,将计付利息。前述调解书生效后,北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80万元,余款2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自觉支付。无奈,北海市金港物业公司清算组于2012年7月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2012年8月,北海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北国用(2006)第8016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2415.40?土地使用权。经执行法官再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又分三次支付了200万元。嗣后,被执行人对剩余的债务本息1856196元一直拒不履行,案件执行陷入困境。
涉案土地查封期间,陈某莲等5人提出标的物异议,强烈要求执行法院解除查封,理由是北海某房地产公司已于2005年协议向案外人转让涉案查封的部分土地,案外人已经支付地价款。经审查,案外人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北海中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北法执异字第2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法定期限内,案外人不提起诉讼。
依照规定,涉案查封土地的异议程序已走完,被执行人在拒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对涉案查封土地径行处置。但李全文局长从实践群众路线的高度,反复考量:虽然,案外人的异议已经处理,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纠纷依然存在,处置查封土地是可以全额兑现申请人的权益,但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都会造成损失甚至是重大损失。为案结事了人和,李全文局长亲自出马,多次上门找到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耐心的法制宣传教育,设身处地苦口婆心做其工作。被执行人被李局长的工作所感动,终于答应尽快与申请人和解。
2014年4月,在李局长的见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本案执行的剩余标的为177万元并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款打入法院的执行专户,另外20100元执行申请费被执行人另行负担。
近日,被执行人公司自觉把执行款177万元打到法院执行专户,同时缴清本案执行申请费20100元。一起难案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