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海法院对被告人韦某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231.88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儿子韦某某、外甥覃某某(均未成年),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红镜塘村委会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红镜塘村委会公路2KM处时,与薛某某驾驶的自南侧田间小路驶出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标、薛某某两人受伤。经检测,韦某标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80.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韦某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标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状态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未能确保交通安全,与横过道路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韦某标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