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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起纠纷 法官耐心促调解
作者:韦圆圆  发布时间:2014-03-31 10:31:45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经多方做工作,海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原告何某与被告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审判工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7月16日,原告何某向被告北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买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定金3万元。被告收到定金后将盖有其单位公章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邮寄给了原告,但原告没有签字,因原告了解到其所定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终止日期为2047年6月16日,被告已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其售楼部进行了公示,原告表示其没有看到,并且被告在购房过程中没有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明确告知原告,其认为被告故意误导原告对其造成了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定金并赔偿其损失,被告则认为认购协议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同意退还定金。

  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双方分歧较大,各执己见,互不让步,原告情绪较为激动,多次打断庭审,并且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为了能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复庭审理时,审判长一方面对原告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向其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平复其心中怨气,打开心结,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对被告公司负责人明以法理、晓以大义,动员对方以积极的姿态配合法院调解。经过坚持不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定金3万元,并且被告已在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履行了其义务。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消除了双方因诉讼而加剧矛盾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社会效果,同时也确保了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维护了和谐稳定这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正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切实体现。
责任编辑:谭永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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