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赵俊、鲁祖六、杨元、彭信毅、赵昌友、何德勇及其他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北海市圣大典当行有限公司与广西北辰基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常有网络计算机有限公司、赵俊、鲁祖六、杨元、彭信毅、赵昌友、何德勇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湖南湖大远程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北国用(2003)第804630号、第804631号、第804632号、第8046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四幅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地上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872168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本方案进行分配。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